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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參考書:稅務法規
章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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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地方制度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關稅法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不熟的稅法
綜合所得稅
菸酒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期貨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貨物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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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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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營業稅
兩稅合一
所得稅相關條例
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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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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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扣繳義務人
、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
扣繳義務罰則
、
未扣或短扣
、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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