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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綜合所得稅-稅法實務-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仍需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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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 財政部87/02/19台財稅第87192716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 【要旨】: 父母縱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申報者亦應補稅處罰 【內容】: 主旨:未成年人之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人本人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父母如未依規定為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該未成年人之父母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說明:二、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是以所得稅法之納稅義務人包括「應申報所得稅」及「應繳納所得稅」之人。而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有為其申報所得之義務,屬於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未成年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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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未成年未成年人之父母為違章主體父母縱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申報者亦應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