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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參考書:稅務法規
章節:遺產稅
主題:不計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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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獎懲-免罰規定
遺產稅-信託利益計算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規定
財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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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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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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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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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兩稅合一
所得稅相關條例
主題:不計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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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公益、文化、慈善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教育、文化、慈善、宗教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或物品轉讓時,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品及器具,其總價值在80萬以下部份。(94年前,72萬)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以下部份。(94年前,40萬)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繳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農民保險之保險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其他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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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已納遺產稅者
、
日常生活必需品及器具
、
死亡前五年內
、
職業上之工具
、
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品及器具,其總價值在80萬以下部份。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以下部份。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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