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自用住宅適用稅率
稅率:2/1000 定義: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面積限制: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申報面積超限,依下列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 公畝為止: 1.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3.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4.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受撫養之親屬,適用自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 1.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2.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3.未成年子女之受撫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產權限制: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率,是用前項稅率計徵。
關鍵字:
自用住宅、
2/1000、
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
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辦竣戶籍登記、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