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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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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組織: 1.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2.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份子:各直轄市、縣市應選派: (1)有關主管人員代表 (2)建築技術專門人員代表 (3)當地民意機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4)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3.依規定核定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房屋標準價格: 1.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材所建之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按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2.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徵收: 1.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5月份 2.新建、增建或改建之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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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房屋稅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按月比例計課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新建、增建或改建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