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房屋現值
評定組織: 1.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2.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份子:各直轄市、縣市應選派: (1)有關主管人員代表 (2)建築技術專門人員代表 (3)當地民意機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4)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3.依規定核定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房屋標準價格: 1.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材所建之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按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2.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徵收: 1.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5月份 2.新建、增建或改建之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關鍵字: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房屋現值、
房屋標準價格、
房屋稅、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
按月比例計課、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新建、增建或改建、
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
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