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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薇-心理學(含概要) 包括諮商與輔導

主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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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應涵蓋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特殊才能與優勢能力,綜合研判,推薦適性就讀學校,並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第 6 條 除依第三條至前條之升學方式外,該管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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