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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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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文法 指作成文書,依照一定的手續及方式而公佈的法規而言。包括以下幾種: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二)法律:此處稱的法律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之法律。 (三)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ex行政院)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項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四)地方自治法規 (五)條約:ex國際性的條約或協定等。 成文法的國家:德國.法國.瑞士.日本.台灣等。 二.不成文法 指不成文的事實,經由國家之承認具有類似法律之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習慣法:是人們慣行而產生的規則,經國家之承認具有法律之效力。 (二)判例:指法院在諸多的判決中,經過挑選審核程序,將其中具有作為先例價值者,製成判例公布。 (三)法理: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等。 (四)大法官解釋 不成文法的國家:英美法系國家 通常成文法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容易施行;成文法的體系比較完整周密;成文法係針對一定事物預為規範,讓人民能知所遵循,不致動輒觸法;此外,成文法比較能夠配合時代及社會的需求,易於從事制定新法或修正、廢止舊法。相對的,不成文法因法官常能斟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創造判例,以因應新的社會環境情勢;而且像習慣或判例等不成文法,通常是因人民奉行已久,或是為因應實際社會需求所創造,較能避免流於抽象、不切實際,且易於符合社會實情,較無窒礙難行之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22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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