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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主題:美國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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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1986就是99-457定的時候名稱為"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 B選項  99-457公法提供3~5歲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並為出生到2歲肢障礙         及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  療方案。<特教法第26條>        C選項 99-457公法強調早療服務介入,提出IFSP <特教法第26條>  D選項  98-199(1983年的修定殘障者教育法案) 轉銜受到注意            101-476(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聲明轉銜為個人生涯教育一部份,要求在學生16                    歲前提供轉銜服務。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18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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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早療服務介入(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101-4763~5歲身心障礙兒童99-457IFSP 美國特殊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