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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發中國家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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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行政制度與行為的特質,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A) 重疊性 (B) 同質性 (C) 形式主義 (D) 貪污腐化 ANS : (B) ~解析 : 「開發中國家」之「行政制度」與「行為」之「特質」: 在「開發中國家」的「行政文化」、「生態背景」之下,其「行政制度」及「行政行為」雖不一定相同,但經學者「研究」之「結果」,各國之間卻也存在著若干「相當類似」的「特質」,茲分述如下 : ( 吳定等 : 1994 : 467 ~ 470 ) 一、「重疊性」( Overlapping ) : (一) 所謂「重疊性」乃指「一個結構」並不一定能「產生」其「應有」的「功能」之「全部」,而是由「不同結構」來履行「相同功能」。 (二) 在這些「國家」中,「行政組織」與「傳統社會」中的「功能性組織」均「彼此重疊在一起」。 (三)「結果」產生「一方面」具有「現代化」的「國會」、「政府機關」、「選舉制度」等;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從事「政治」、「行政」等「功能」的「傳統家族」、「宗教團體」、「同鄉團體」、「同學會團體」等。 ※「前者」之「組織」與「功能」雖然「明確」,但「實效不張」或卻走上「形式化」;「後者」雖「混雜不一」,卻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的「功能」。 (四) 在此情況之下,「行政組織內」的「各單位」,被「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所「壟斷」,於是呈現「多元化社會團體」間「分裂」的「現象」,最後「結果」卻 造成「行政組織」中之「派系林立」,彼此「互相抵制」,「排斥」、「犧牲」了「機關」的「利益」,也產生「意見不同」,「統合力量」之「不易」。 二、「異質性」( Heterogeneity ) : (一)「異質性」乃指「一個社會」,在「同一時間」裡,「同時」顯示出「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行為」與「觀點」。 (二) 就「組織」而言,「初級團體」( Primary Group ) 與「次級社會」( Secondary Type Association ) 同時產生「壓力」,而其間卻又發生一種所謂的「稜柱團體」( Prism Group ),他既能運用「現代」的「組織方式」、「社會」的「組織方式」,卻又「維持」某種「傳統型態」的「普化的」( Diffused ) 及「特殊」的「目標」。 (三) 因「社會」的「流動」、「分化」,以及「稜柱團體」的「出現」,也逼使「行政行為」受「非行政因素」的「干擾」,如透過「稜柱團體」的「壓力」為某個人「安插工作」,而他必須為該「特殊團體」的「利益」打算。 ※ 是故「選擇性」的「甄拔」與「利益」的「安排」,皆視「稜柱團體」所產生的「壓力」而定。 (四) 因「官方的責任」及「家族的忠誠」之間的「取捨」,也產生了「親戚主義」( Nepotism ) 的「現象」。在這種「社會」之下,「傳統」的「階級移動」( Class Mobility ) 遭到「破壞」,而「新興」的「秀異份子」卻也因「權勢」的「欲望」未被「滿足」,反而形成「反秀異份子」(「既得利益者」) 的「集團」,加劇了「原有異質性」的「現象」。 三、「形式主義」( Formalism ) : (一) 所謂「形式主義」是指「理論」與「實際」的「嚴重脫節」;「應該的」與「事實的」之間有一大段「距離」。 (二) 假定「政府」所「訂」的「法律」、「政策」、「目標」,不能透過「行政機關」來「執行」,這些「法律」、「政策」即流於「形式化」。 (三)「形式主義」之「態樣」大致有下列三種 : 1.「儀式主義」乃成為「政府行為」之「核心」。 2.「證書」與「文憑」乃成為「社會」所「特別重視」。 3.「官僚們」一方面「百分之百」地墨守「法令規章」;可是另一方面又常常「蔑視法令」,「隨心所欲」。因而產生當「一條法令」對他們「不利」時,則會「千方百計」使之成為其「文」;反之對他們「有利」時,則會「堅持」對「法令」作「狹義」之「文字解釋」。 四、「貪污腐化」( Corruption ) : 「開發中國家」的「官僚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貪污腐化現象」。此種「現象」有下列三項 : (一)「官員」為了某些「個人」的「利益」而「加快決策」以作為「交換小型貪污」。 (二)「官員」想盡辦法避免「正式」的「人事程序」而來僱用「自己親戚」或「追隨」的「族人」所為之「賄賂」。 (三) 來自「外國投資者」的「重大賄賂」( 如「商業特訂」之「有利決定」的「保證」等 ) 。有些案例,在這些國家中,此種「貪污腐化」被視為是一種「理所當然」 之 「正常事情」,甚至被「辯護」成「制度的一部分」 ( Part of th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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