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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務營業規章第165條、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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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 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 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 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只有掛號郵件不用經手人簽名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機關印章並 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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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掛號郵件保價郵件報值信函報值包裹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