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能障礙
依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能障礙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輕度智能障礙者 定義: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註]的平均值以下兩個標準差到三個標準差(含)之間, 其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最高到小學5-6年級的心智年齡), 在經過特殊教育與訓練之下,可以自理部份生活, 以及可以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標準:魏氏兒童/成人智力測驗:55~69 比西智力量表:52~67 中度智能障礙者 定義: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3個標準差至4個標準差(含)之間,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6歲至未滿9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 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 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標準:魏氏兒童/成人智力測驗:40~54 比西智力量表:36~51 重度智能障礙者: 定義: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4個標準差至5個標準差(含)之間, 其成年後心理年齡大多在3歲以上至未滿6歲之間(最高到小一或是幼稚園大班的心智年齡),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標準:魏氏兒童/成人智力測驗:25~39 比西智力量表:20~35 極重度智能障礙者: 定義: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5個標準差, 成年心理年齡未滿3歲(心智年齡完全是嬰兒階段), 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標準:魏氏兒童/成人智力測驗:24以下 比西智力量表:19以下 [註]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關鍵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度智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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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能障礙者、
重度智能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