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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運輸事業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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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業的權利 一、事業獨占權 鐵路法中規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在運輸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所建的捷運系統鐵路外,不得興建平行鐵路。 二、安全維護權 為了維護治安、客貨安全及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鐵路法第8條乃規定,得設置鐵路警察。 三、土地徵收權 為確保運輸事業建設之順利進行,運輸事業大抵由法律賦予徵收土地之權。 四、營運費用收取權 運輸事業無論為公營、民營,對於事業的利用人都有收取運費之權利。 五、優先通過權 法律上賦予優先通過之權,如鐵路法第12條規定,鐵路遇有需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機構不得拒絕。   運輸事業的義務 一、貫徹事業目的的義務 各業均有規定其開始營業之期限,否則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撤銷。各業皆有某種經營作為義務之規定,亦有非經核准不得有某種不作為之義務。對於具備一定條件的利用人,負有容許利用的義務,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拒絕其利用。法律規定服務之次序應依先後順序為之,而服務之費率則應一視同仁。 二、遵守運價管制的義務 各業法規均有規定,運價由各主管機關呈轉交通部核定,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增減。 三、服務政府監督的義務 財務監督、人事監督、技術監督、業務監督。 四、履行特別負擔的義務 例如為了協助推行政策,規定無償運輸郵件、減價運輸教育用品等。為了協助機船危險,規定船長應救助遇險船舶、搜尋失事飛機等。 五、接受國家收買的義務 例如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定,公用事業於營業期限屆滿時,政府得備價收歸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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