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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路系統編號與編號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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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二年七月,本局舉辦第一次公路工程設施總清查,曾將若干公路路線合併整理,部分編號亦曾加修正。民國六十六年配合台灣地區新公路網之規劃,而將公路編號作大幅度之全面修正,行政院於六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核定,並於六十七年七月一日由交通部將公路網及編號一併公布,其中最大之改變為取消重要縣鄉道與次要縣鄉道之分,而完全按縣道、鄉道編號,同時將未來可以貫通之計畫路線,取消其原來各線段之號碼合併編為一個號碼。其中,縣道系統已將部分重要鄉道納編,以便將來升為縣道時不致紊亂其編號順序,號碼自101號起編;鄉道則冠以縣市代字按縣市分區自01號起編。     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本局再檢討「台灣省各級公路編號要點」修訂編號原則如后:    *公路編號之次序:    ◎東西方向之路線,由北向南依次編為雙號。 ◎南北方向之路線,由西向東依次編為奇數。 ◎支線編號之路線,其起點應在該主線上,否則不可列為支線,應另獨立編號。 *公路路線方向及里程起算:    ◎由北向南 ◎由東北向西南 ◎由西向東 ◎由西北向東南   *省道公路編號:號碼自「1」號起,至「99」止。 *縣道公路編號:號碼自「101」號起。 *鄉道公路編號:以縣為單位均自「1」號起,並冠以縣之簡稱。 如台北縣以「北」、桃園縣以「桃」簡稱。   編號標誌 國道路線標誌,指國道1號。 省道路線標誌,指省道3號。各路線起迄點、經過地名、里程如省道公路路線表。 縣道路線標誌,指縣道106號。各路線起迄點、經過地名、里程如縣道公路路線表。 鄉道路線標誌,指鄉道竹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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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路系統編號台灣省各級公路編號要點國道支線省道編號標誌縣道系統已將部分重要鄉道納編起點應在該主線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