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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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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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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全體人民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直接選舉第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