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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表性科層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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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代表性官僚體制」(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下列何者是其核心意義? (A) 公務員應表達中產階級的意見 (B) 公務員應作為弱勢群體的主要代表 (C) 公務人力的組成應具備社會人口的特性 (D) 公務員應代表政府忠誠推動政策   ~解析 :   「代表性科層體制」(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 :   一、「代表性科層體制」屬於「行政責任」的「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二、「代表性科層體制」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公務人力」的「組成」應具備 ( 反應 )「社會人口 ( 結構 )」的「特性」 : (一) 其負責「政策規劃」與「政策執行」的「行政官員」【「政務官」與「事務官」】的「人力組合」應兼具「社會上各種人口特性」【但「絕非機械式」的按「人口團體」的「組成比率」配置「行政官員」】,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上各種人口」的「組合特性」,以便「反映」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和「偏好」=「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母群體人口」的「組合特性」,這是「民主行政」所「強調」→「代表性」特色【「代表性科層體制」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具備「社會人口」的「組成特性」,但不是按「人口母群體」的「組成比率」分配「行政官員」】。 (二)「行政體系」要如同「議會」般具有「代表性」的「主張」。 (三)「公共行政」不應該被「『中立才能』所限,而應「廣泛地」、「公平地」、「有效地」反應「社會各階層」、「個群體代表性」。 (四) 因此,「行政權力」的「運作」應與「民主價值」具有「實質性相稱」,避免「政策過程」會有「不公平」或「偏袒」的「現象」。   三、而「代表性科層體制」的「人力組成」首要主張乃是「弱勢性社會族群」的「代表問題」,因此發生所謂「對弱勢族群優惠僱用行動(弱勢優先)」的「公務人力甄補措施」: (一) 意即 :「行政機關內」之「人員組成」,符合「社會族群分布」,並有「弱勢代表」,可使「行政措施」不致偏向「特定集體」】。 (二) 總而言之,「代表性科層體制」 指「公務員」的「組成結構」應符合「社會母群體」的「人口結構」。故其含有「權益平等 ( 促進行動 )」、「保障弱勢」的「意義」。 代表性官僚體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係指官僚體系的人力組成結構(如政治、經濟、社會等特徵)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成特性,即具有「消極代表性」(passive representation),如此才能充份地代表社會上各類人員的利益,反應出各類人員的偏好與意見,即具備「積極代表性」(active representation)。許多公共行政學者常引用代表性官僚體系來合理化文官集團的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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