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甲(住基隆市)乙(住高雄市)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欲分割 A 地,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
法院裁判。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涉訟,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B)甲於起訴狀應表明其為 A 地之共有人,及其取得 A 地共有權之原因事實,始符合起訴合法要件
(C)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先審理甲、乙是否就 A 地有分割協議,始能確定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案訴
訟之審理原則
(D)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為不可採,得依職權以適當方法分割 A 地
67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
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A)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B)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C)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D)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