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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29 秒)
模式:今日錯題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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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在下列何情況下,得終止租賃契約?
(A)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
(B)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契約
(C)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一年之租額,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契約
(D)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二年之租額,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仍不為支付,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 契約


2(D).

甲遺失百貨公司發行之無記名購物禮券,經乙拾得後,以券面價額八成售予不知情之好友丙,甲事 後發現該禮券為其所遺失。下列有關甲、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自遺失起 2 年內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禮券
(B)甲非償還丙所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C)甲在 15 年內均得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甲對丙無請求權


3(D).

64 其甲起訴主張某乙於2007年10月1日晚上9點左右,在臺北市政府前之道路上撞傷某甲,某甲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某乙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在第一審調查證據程序中,證人某丙為「某乙於2007年10月1日晚上7點至11點,在丙家中作客」之證言,第一審法院並基於某丙之證詞,認定某乙並非侵權行為人,從而判決駁回某甲之訴。某甲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同時向檢察官告發某丙涉嫌犯偽證罪,並經檢察官對某丙提起公訴。某甲雖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提出此項主張,惟第二審法院以某丙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理由,自行認定某丙證言屬實,並因此於2009年10月1日宣示判決駁回某甲之上訴,該判決並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某甲。嗣後,某甲發現某丙於2009年11月10日遭判決偽證罪有罪確定。 某甲於2009年11月20日,以某丙已遭宣告有罪確定為理由,對於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管轄法院應如何處理某甲所提之再審之訴:
(A)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已逾提起再審之訴的不變期間
(B)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規定
(C)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規定
(D)就再審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因為甲再審之訴合法


4(B).

76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經他造同意者,得撤銷自認
(B)在法院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時,受訊問之當事人對於他造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之陳述者,一律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C)對於他造當事人在本訴訟所主張之事實,於另案受訴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之自認,就本訴訟而言,僅屬訴訟外自認
(D)當事人主張兩造曾約定就特定事實予以承認而不再爭執者,應就此約定之有效存在負舉證責任


5(D).

77 甲(住基隆市)乙(住高雄市)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欲分割 A 地,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 法院裁判。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涉訟,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B)甲於起訴狀應表明其為 A 地之共有人,及其取得 A 地共有權之原因事實,始符合起訴合法要件
(C)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先審理甲、乙是否就 A 地有分割協議,始能確定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案訴 訟之審理原則
(D)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為不可採,得依職權以適當方法分割 A 地


6(B).

73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返還丙物予甲云云,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A)在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依據辯論主義,甲得任意撤回起訴
(B)乙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甲之撤回起訴應得乙之同意
(C)基於公益維護層面之訴訟經濟之要求,法院已為本案判決者,縱得乙之同意,甲亦不得撤回起訴
(D)訴經甲合法撤回者,一律視同甲自始未起訴,所以其均得再行起訴


7(C).

17 甲之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後甲將土地租與丙建築房屋使用,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欲實行 普通抵押權。下列關於丙屋處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職權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B)法院得依聲請終止租賃關係後,將房屋併付拍賣
(C)法院得於終止租賃關係後,單獨將房屋拍賣
(D)法院得不終止租賃關係,單獨將土地拍賣


8(C).

13 於下列何種情形,甲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A)甲律師無償代理乙進行訴訟
(B)甲無償保管乙寄託之物
(C)甲無償借用乙之腳踏車而保管借用物
(D)甲贈與乙有瑕疵之車,因乙使用該車致生損害 


9(A).

44 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 甲、乙死亡時,戊 10 歲,甲、乙生前並未指定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死亡後,應由與同住之祖父母丙、丁為戊之監護人
(B)丙、丁為監護人之後,開始為戊管理財產時,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
(C)若丙、丁為戊執行財產上之監護有過失時,並造成戊受有損害,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 對戊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丙、丁不得針對監護事務請求報酬


10(D).

49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之間育有 一女己。設乙、丁均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丙繼承 45 萬元,戊繼承 22.5 萬元,己繼承 22.5 萬元
(B)丙繼承 45 萬元,己繼承 45 萬元
(C)丙繼承 60 萬元,己繼承 30 萬元
(D)丙繼承 90 萬元


11(B).

1 甲、乙兩人年齡均為 25 歲,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精神狀態與一般正 常人完全相同,惟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乙因心智缺陷處於無意識狀態,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 惟尚未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乙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B)甲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乙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C)甲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乙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
(D)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乙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


12(D).

71 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 付標的物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 100 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 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 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
(B)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 間屆滿時即告確定
(C)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
(D)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 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


13(B).

67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 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A)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B)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C)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D)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14(C).

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C)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 定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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