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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9 年 - 109 國防部文書檔案業務督考執行成效驗證測驗(高司幕僚)_是非51-113#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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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51、歸檔案件應以原件歸檔,如使用影本歸檔須簽奉權責長官核定,並 應註明原簽(稿)及收文留存何處或併案文號。
(A)O
(B)X


2(B).

52、各類公文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則不屬逾期案件。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108點: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案件經 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高司幕僚題庫
(A)O
(B)X


3(A).

53、受會單位收會時承辦人應填註收會時間,還會時應將會辦意見裝訂 於會辦單後方並加蓋騎縫章及填註退轉時間。
(A)O
(B)X


4(A).

54、對中央二級單位以上機關(如院、部、會)行文,均以部長名義為 之;其業務性聯繫、協調及授權辦理事項,概由各一級幕僚單位直接對 相對業務單位或民眾行文。
(A)O
(B)X


5(A).

55、判行待發之文稿送發文前,承辦人員應確實校對本文及附件資料, 並以公文送件簿送文書單位辦理發文。
(A)O
(B)X


6(A).

56、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始得銷毀。
(A)O
(B)X


7(B).

57、機關裁撤時,不論永久或定期保存之檔案應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銷毀。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5條:機關裁撤時,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移 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銷毀。)
(A)O
(B)X


8(B).

58、機密檔案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封面應 使用Word文書軟體套表列印。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25點:封套上單位名稱等欄位應詳實填註。故應以系統產製,避免誤填。)
(A)O
(B)X


9(B).

59、機密檔案辦理屆期解密,因檔案均註明解密條件,故應由單位檔案 管理人員負責辦理。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3點第2款:機密等級註銷、解除或變更,由承辦人員辦理。)
(A)O
(B)X


10(B).

60、機密檔案使用專用封套裝封時,應呈請單位業務副主管及主管加蓋 職官章,採三級章鈐印方式,確保檔案確實裝封,數量無誤。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95點第5款:密封套以二級章鈐印。)
(A)O
(B)X


11(B).

61、公文歸檔前,如附件還有使用必要,可向文書人員申請附件抽存, 登錄於附件抽存管制簿後,於6個月內歸還檔案室。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97點第5款:若承辦人員有續辦之必要者,應於全案完成歸檔後,再依調案程 序向檔案室辦理檔案調借。)
(A)O
(B)X


12(B).

62、業務承辦人受理民眾檔案應用申請時,如發現該業務已因組織調整 ,移由別單位業管,應拒收該申請書。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A)O
(B)X


13(B).

6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檔案管理人員會將檔案電子目錄彙送至機關檔 案目錄查詢網,民眾即可運用網站自行查閱檔案內容。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3048點:民眾依法提出檔案應用申請,仍應由業管承辦單位依「國防部暨所屬單 位檔案應用作業要點」審查辦理。另電子目錄彙送為案卷層級,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不會顯示案件主旨)
(A)O
(B)X


14(A).

64、凡屬機密性文書,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解密 條件或保密期限」。
(A)O
(B)X


15(B).

65、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 高司幕僚題庫 第6頁,共18頁 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須另行簽核或辦理通知作業。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4點: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 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無須另行簽核或辦理通知作業。
(A)O
(B)X


16(A).

66、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A)O
(B)X


17(A).

67、檔案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A)O
(B)X


18(A).

68、檔案保管場所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出。
(A)O
(B)X


19(A).

69、屆期機密檔案須先辦理機密等級註銷後,始得辦理銷毀。
(A)O
(B)X


20(B).
X


70、依解密條件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除,無須另行辦理通知作業,惟 拆封時須由業務權責人員核對其內容並於解密註記處加蓋職官章。
(A)O
(B)X


21(B).

71、單位裁撤或業務歸併其他單位者,為使庫儲空間有效使用,當年度 應辦理銷毀作業。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3036點:單位裁撤或業務歸併其他單位者,當年度不得辦理銷毀作業)
(A)O
(B)X


22(A).

72、借調檔案,非本單位主管業務者,須先會主辦單位同意,並由承辦 人及主管在調案單上簽證;如屬機密檔案以上者,則須簽奉權責長官核 准後,方可借調。
(A)O
(B)X


23(A).

73、借調檔案,機密(含)以下檔案,由隸屬業務主管加蓋職官章;借調 極機密(含)以上檔案,須加蓋單位主官職官章。
(A)O
(B)X


24(A).

74、借調檔案以文卷30天、案卷60天為限,期滿用畢必須將原案歸還。
(A)O
(B)X


25(B).

75、離職(受訓)人員,可依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歸還檔案。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3047點:離職(受訓)人員,須將所借之檔案歸還,否則,由所隸單位主官(管) 負責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其有妨礙軍機或法律信證影響者,依法辦理)
(A)O
(B)X


26(A).

76、歸卷案件凡未註保存年限或所填保存年限有錯誤者,檔管人員須拒 絕歸卷,並即退還原承辦人員補註或補正,並加蓋職官章,以明責任。
(A)O
(B)X


27(B).

77、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且無調案權責者,無須先會主管單位同意,並由 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在調案單上簽證。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3039點: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且無調案權責者,須先會主管單位同意,並由承辦人 及業務主管在調案單上簽證)
(A)O
(B)X


28(A).

78、所借出之檔案,應依規定使用「借出檔案隨案紀錄」彌封附卷,並 加蓋騎縫章,依紀錄各欄填寫妥當後,始可借調。
(A)O
(B)X


29(A).

79、離職(受訓)人員,須將所借之檔案歸還,否則,由所隸屬單位主管 負責,其有妨礙軍機或法律信證影響者,依法辦理。
(A)O
(B)X


30(A).

80、歸檔文件,若字跡模糊者應洽承辦單位(人員)辦理補註並加蓋職官 章。
(A)O
(B)X


31(A).

81、公文採線上簽核者,應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 高司幕僚題庫 第7頁,共18頁 環境下,採用身分認證、電子簽章、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 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
(A)O
(B)X


32(B).

82、為簡化公文承辦作業程序,公文承辦人員可自行列印電子來文轉製 紙本,並以該列印之紙本為原件,無須掛號即可進行簽辦、呈核、歸檔 等作業。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09點:電子來文轉製為紙本時,需由文書單位掛號分文後方為原件;非經文書 單位列印掛號或有浮水暗記者均視為複製品,不得視為來文原件。)
(A)O
(B)X


33(A).

83、每日上班時,承辦人員及各級公文核決者應即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上點收公文,並適時注意收文及待辦公文處理狀況。差假前應設定職務 代理人,避免公文延宕。
(A)O
(B)X


34(A).

84、承辦人員簽辦公文時,罕用字應使用國防部共用補充字集,若缺字 應向權責單位申請,不得自行造字及符號。
(A)O
(B)X


35(A).

85、已電子歸檔之公文,如以線上簽核方式辦理補呈閱,應創案以便簽 方式將原奉核之公文以附件夾帶方式呈核,主官核閱後併原案歸檔。
(A)O
(B)X


36(B).

86、公文電子交換發文時,本文與附件檔案大小,合計以不超過10MB為 原則,如公文電子交換之附件檔案太大,可使用壓縮檔。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35點:公文電子交換發文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本文與附件檔案大小,合計以不超過10MB 為原則;公文電子交換之附件,不得為壓縮檔案。)
(A)O
(B)X


37(B).

87、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中,有關「政令宣導」一令到位或須下載辦 理之公文,可由承辦人員以國軍個人電子憑證自行下載簽辦。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39點: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處理原則:凡屬「政令宣導」一令到位或須下載辦理之公文,由文書單位以單位電子憑證登入「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下載,並轉至單位公文檔案管理系 統接續執行收文處理作業。)
(A)O
(B)X


38(A).

88、單位應於單位網站上設置電子公布欄專區,視公文性質登載於電子 公布欄專區,並得輔以電子郵件告知,不另行文。
(A)O
(B)X


39(A).

89、調案人獲得電子檔案閱覽權限後,調案人可自行轉製紙本運用,惟 上方應加註浮水暗記,以管制產出來源,並由調案人於運用完畢後,併 案歸檔或依程序辦理銷毀。如需提供其他單位運用,調案人應簽奉權責 長官同意後,於轉製之紙本首頁加蓋「與原件無異」字樣,並於騎縫處 加蓋單位騎縫章,以供識別。
(A)O
(B)X


40(A).

90、屬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以登載單位內部電子公布欄或電子 傳遞方式告知。
(A)O
(B)X


41(A).

91、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應建立防毒、防駭機制及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以 利系統正常運作。
(A)O
(B)X


42(A).

92、資訊業管單位應派員協助安裝、維護及管理公文電子交換前置處理軟、硬體,並建立防毒、防駭機制及相關軟體以利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正 常運作。
(A)O
(B)X


43(A).

93、配合紙張減量及作業簡化政策,辦理講習或會議時,可事先運用軍 網文書檔案資訊網站提供之報名系統開放線上報名,便於名冊彙整,系 統帳號可向各單位文書官申請。
(A)O
(B)X


44(A).

94、文書檔案作業手冊電子檔可至政務辦公室文書檔案資訊網站自行下載運用。
(A)O
(B)X


45(B).

95、各級文書、檔案承辦人員,如有相關政策及作業問題,均可透過政 務辦公室網站之文檔諮詢專區內提問,惟公文系統相關問題需透過公文 電子交換系統反映。 (依部頒文檔諮詢專區實施計畫規定,有關文書、檔案及公文系統等問題,均可利用文檔諮詢系統提問。)
(A)O
(B)X


46(A).

96、可執行公文電子交換而未依規定製作者,督導單位應將其列公文誤 失並要求改正。
(A)O
(B)X


47(B).

97、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亦不須電子簽章。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33點: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應附加電子簽章)
(A)O
(B)X


48(B).

98、公文電子發文附件,應使用微軟文書作業軟體編輯及微軟文件格式 發送。 (依部頒「電子公文發文附件使用ODF格式管制稽核作法」規定: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附件應以政府文件標 準格式ODF發送。)
(A)O
(B)X


49(A).

99、電子公文附件全面改用ODF文件格式,係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ODF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目標之一。
(A)O
(B)X


50(A).

100、辦理需要事先調查參加人員之講習或會議前,均可運用政務辦公室 講習報名系統,要求與會人員於會前實施線上報名。
(A)O
(B)X


51(A).

101、因業務需要對所屬單位實施資料收整時,運用政務辦公室線上表單 系統,將收整改以電子化作業,可達成業務表單電子化目的。
(A)O
(B)X


52(A).

102、簽辦電子公文時,如須保存15年(含)以上者,不得使用線上呈核 。
(A)O
(B)X


53(B).

103、為提升單位公文線上簽核率,來文不論是紙本或電子,均應採線上 呈核方式,可同時加速行政效率。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42點規定:公文以線上簽核呈核後,應以電子歸檔為原則。分文類型屬「紙 本」者,應採紙本歸檔。)
(A)O
(B)X


54(A).

104、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更版為收發文同號後,發文號會與收文號相同 。
(A)O
(B)X


55(B).

105、公文來文為電子型式,因長官批閱需要或需保存15年以上時轉置為 紙本呈核,不影響單位線上簽核率。 (依檔案管理局線上簽核率計算公式:來文為電子者,無論是否轉置均列計線上簽核率公式分母數量。) 高司幕僚題庫 第9頁,共18頁
(A)O
(B)X


56(B).

106、公文來文為電子型式,因故須採用紙本呈核時,參謀人員可自行列 印來文於呈核後採紙本歸檔。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4017點第3款規定:電子來文須改以紙本簽核之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通知文書 單位辦理…文書單位須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中勾選紙本註記,俾憑管制)
(A)O
(B)X


57(A).

107、採用紙本方式歸檔的必要條件,係收文模式須為人工登錄或電子紙 本,且採用紙本方式呈核者。
(A)O
(B)X


58(B).
X


108、採用電子歸檔的必要條件,係收文模式須為人工掃描或電子來文, 且採用線上方式呈核者。
(A)O
(B)X


59(A).

109、採電子發文時,附件格式應以ODF為主,儘量避免使用PDF格式,以 免造成收文單位無法編輯或再運用。
(A)O
(B)X


60(B).

110、國防部線上表單系統適用範疇僅限服裝型號調查、伙食意見滿意度 等問卷類型表單,無法用於業務資料調查。 (國防部107.6.29國辦文檔1070003127號令頒「國防部線上表單系統導入實施計畫」,其操作手冊第7頁說明適 用範疇包含各項臨時業務資料調查(公開單位類型表單)、問卷、滿意度調查(公開個人類型表單)、機敏業務資 料調查(非公開單位類型表單)、委員評分、團購調查(非公開個人類型表單)等。)
(A)O
(B)X


61(B).

111、發文至駐美軍事代表團,均應採紙本交換傳遞,不得使用電子交換 。 (國防部108.12.27國辦文檔字第1080006105號令頒「國軍文書檔案作業補充規定」:對駐美軍事代表團如有行 文必要,應優先以民網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實施公文交換。不得以未設置民網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為由,採紙本公 文傳遞。)
(A)O
(B)X


62(A).

112、因應每年底檢討次年度適用之業務項目卡,承參於新年度簽辦公文 選用檔案分類號時,應先與檔管人員確認或依內部宣導選用適宜之分類 號,不應自行沿用上一年度檔案分類號。
(A)O
(B)X


63(B).

113、單位應於召開會議後3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 (國防部108.12.27國辦文檔字第1080006105號令頒「國軍文書檔案作業補充規定」:1.會議召開單位應於會後 6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會議資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相關資料應併開會通知單歸檔。)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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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9 年 - 109 國防部文書檔案業務督考執行成效驗證測驗(高司幕僚)_是非51-113#100255-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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