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後三個月內,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A)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B)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C)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D)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