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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繼承(當然繼承、順序繼承、(法定/指定)應繼分、法定特留分)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數:0
【民法】《親屬編》繼承(當然繼承、順序繼承、(法定/指定)應繼分、法定特留分)
已考取11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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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4年11月11日

(圖表一)消滅時效(十五年) (圖表二)全面限定繼承、當然繼承、順序繼承、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拋棄繼承 (圖表三)法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法定特留分 (圖表四)遺產分配:(民1138)順序繼承與法定應繼分 (圖表五)目錄 一、「全面限定繼承」   (一)98年後修法(98年前會父債子償)。所得遺產,將「扣除死人生前遺留的債務」(清償的責任),剩下的才給被繼承人(兒子)。   →這就跟《民法第二章.婚姻》我跟你們講離婚之後,依照夫妻「法定財產制」一樣,婚後財產需先清算掉債務,剩下的才拿出來,跟對方剩下的婚後資產加起來,除以二,然後分錢。   →已經往生極樂的父母生前所欠的債務,會從即將繼承財產的子女所獲之「應繼分」中扣除。   →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不僅繼承被繼承人之存款、土地、房屋等財產,包括債務也是繼承標的。(102 鐵路)   →(也就是說你想主動還更多的債,法律也不阻止你)   →公同共有:    《民法§827》:「數人基於之公同關係,共享一物之所有權。」    可以簡單理解為,絕大多數時候,都會有複數人一起分遺產(最常見:配偶+子女們) 《三扣:扣還、扣減、歸扣》 ※生前債務之「扣還」  →可以繼承遺產的子女與配偶中,如有曾跟父母借錢者,父母死後,分遺產的人應自其「應繼分內」扣除該借款數額。(相當於這一筆,就是父母已經給你的遺產了,你不可以再跟別人繼續分一樣多)  →被借給子女的錢仍視為該死人的遺產,所以還是要拿出來跟所有繼承人一起均分。  題目:鳴人生前曾經借博人三十萬,鳴人死掉之後留遺產九十萬,繼承人有雛田(配偶),以及博人、佐良娜,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答案:一、遺產共九十萬,三個人一起均分(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應繼分),因此一人拿三十萬。     二、博人曾經跟鳴人借三十萬,因此博人的應繼分(三十萬)應該要全部被扣掉,這樣博人會變成0元。     三、博人曾借的錢(三十萬)由三個人重新平分,一個人可以分十萬。     四、答案:雛田40萬(30+10)          博人10萬(0+10)          佐良娜40萬(30+10) ※特種贈與 v.s 「歸扣」  要件:(一)結婚、(二)分居、(三)營業(民法§第1173條)   子女在爸媽死前,曾因(一)結婚、(二)分居、(三)營業,從爸媽那裡拿到錢者,應將該筆數目的錢加入遺產中,供所有可以分遺產的人分配。   (但書:父母在給子女那筆錢的時候,有書面意思表示,這筆錢不是我的遺產者,不在此限→「特種贈與」)   題目:鳴人生前因為博人結婚,送博人三十萬,鳴人狗帶後,留遺產九十萬,繼承人有雛田(配偶,當然繼承),以及小孩博人、佐良娜兩人,請問遺產怎麼分?   答案:一、雖然鳴人死後遺產只有九十萬,但是他送給博人那三十萬要加回來,也就是鳴人總共的遺產有「120」萬。     ★二、配偶(當然繼承)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人平均→雛田、博人、佐良娜,一人可分得120/3=40萬。      三、但是因為題目沒有寫到鳴人死前曾經留有書面文件,指「這三十萬不是我的遺產,在我死後不要歸扣」等等,因此博人雖然也分到40萬,卻必須被歸扣三十萬。      四、因此遺產分配的正解是:        雛田40萬、博人10萬(被歸扣,視為他該拿的三十萬早就拿了,沒資格跟別人一起分)、佐良娜40萬。   (二)「在有債主的前提下」,即死人知道自己快要狗帶了,又不想還錢,於是轉移資產(脫產)→死前「兩年」遺贈,若在債還沒還清的前提下,會被追回給債主,避免債主的債權被詐害。      →死者狗帶前兩年送出的遺贈,也視為他的遺產。但是在沒有侵害其他人的債權或者繼承權的前提下,這樣的區分沒有什麼法律實益可言。   ※考點:選擇題會故意出選項「死者兩年前的遺贈」,只要死者生前沒有未清償的債務,那他死前愛送誰多少錢,甚至一塊地、一棟房子也不要緊。因為《§1148 -1》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債主的債權。 ※遺贈之「扣減」(民§1225)  定義:  應得特留分之人(繼承人,如配偶+子女),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例如鳴人知道自己快要死了,於是在生前把名下所有的資產都送給佐助),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時(此時鳴人因為脫產的緣故,名下已沒有任何遺產可以給雛田、博人繼承)。  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中「扣減」之。  →按前面的舉例,鳴人總共有遺產90萬,但是在他生前的最後兩年內,全部都送給佐助(先別論贈與稅的問題)。這導致在他死後,雛田與博人無法分到鳴人的財產。  →法定應繼分:(民§ 1138)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共同繼承時,應「均分」。故,雛田可拿45萬、博人可拿45萬。  →前面有算過,子女、配偶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1/2。   也就是說,雛田跟博人的法定特留分是22-23萬左右(四捨五入的話就是23萬)。  →因此鳴人生前脫產的90萬元,其中45萬還是要給雛田跟博人作遺產分配,他們可以各自分對半;但剩下的45萬還是佐助的。(因為不違背「法定特留分」) 二、繼承從死人狗帶那刻開始。   (後面提到「拋棄繼承」,就會提到在法院的書面流程+書面通知下個順序繼承人後,效力會向前回溯至「繼承開始」時) 三、當然繼承:配偶   每個配偶都有當然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所以除非配偶掛掉,或者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資格(例如想殺夫、殺妻)不然在題目裡通常會跟小孩一起分遺產。 四、順序繼承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平輩)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跟第四順序的一起分,可以分2/3,剩下1/3留給祖父母兩人平分) ※ 順序繼承,順位在前面的拿到,後面的就拿不到。   除非有發生拋棄繼承、沒有繼承資格(殺爸媽)、子女提早死亡的問題,不然通常輪不到兄弟姊妹、祖父母分遺產。 五、代位繼承(100年 原民特考 五等)   也就是本來可以繼承那份遺產的人,不能繼承了(自己提早死掉),另外拋棄繼承不可代位,因為他就直接放棄繼承權了。   本來要繼承這份遺產的人,就會變成那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喪失繼承權者,還是可以由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來代位繼承。    (所以如果想分爸媽的遺產,又想讓自己的小孩以後不要去睡公園,可以自己去鯊爸媽,自己喪失繼承權,然後讓自己的小孩來代位繼承,這是反面解釋。)    代位繼承的要件:(A)繼承人提早掛掉 (B)喪失繼承權    這是(A)或(B),不是(A)+(B)。   (試題演練) Q:自來也與綱手結婚,夫妻共同收養了鳴人,彼時鳴人已與雛田結婚,育有婚生子女六歲的博人(無行為能力人,收養效力及於他)。   而後,在自來也死前,鳴人不幸死於忍界大戰,請問下列何種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可能?(98 特五) A:首先,綱手是自來也的配偶,故可當然繼承自來也的遺產。   再來,鳴人是自來也的擬制血親,在法律上視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博人則是自來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等親」。自來也是博人的爺爺,鳴人是博人的爸爸。   原本應該要由綱手與鳴人各自「均分」自來也的遺產。但是因為鳴人死掉了,因此他的兒子博人就可以代位上來,跟奶奶綱手一起均分爺爺的遺產。   (P.S:假如自來也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猶健在,也輪不到他們來分這筆遺產,因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鳴人,鳴人死了,這筆遺產就被博人代位掉。「順序繼承」就是前面的人已經拿走,後面的人一定沒得拿。) 六、喪失繼承權   原則:「染血之手,不應取得遺產」   構成要件:   (一)故意鯊爸媽(會給他遺產的人)、兄弟姊妹(可能跟他分遺產的人),導致對方死掉或者沒死掉,而受徒刑宣告者。   (不含「過失」,所以想分遺產的人,應該知道要怎麼知法玩法了吧?在犯罪三階論,TRS中的第一階「T」會去討論客觀因果與主觀犯意,只要律師想辦法在兩造攻防的時候,證明你是過失而非故意,你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二)詐欺、脅迫方式,使爸媽撤回或改遺囑。   (三)偽造、變更、隱匿、湮滅遺囑。      →以上關於遺囑的要件有但書,如果事後經父母同意、宥恕,照樣可以分遺產,所以想分遺產的話一定要多練演技,最好臨終關懷的時候奧斯卡影帝上身,取得對方書面同意,意思表示遺產一定要分給你。   (四)(A)重大虐待、侮辱,(B)父母表示小孩你不准繼承。      →前一篇筆記有提到過,這是一個A+B要件。       雖然從目的價值(內在價值)來說(你的行政學跟政治學老師,負責告訴你那是啥),人的良心會隱隱作痛,使人阻止自己去做,雖然能取得最高效益、最有經濟性(例如一場「無心」造成的大火,把父母跟兄弟姊妹全部燒死)的手段。       (通常作為「經濟人」,人會從「工具理性」的角度出發,選擇能得到利益最大的選案;而非次之者。)       但是單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盡量虐待父母,像北九州監禁殺人事件那樣,父母不乖就拿電擊棒電他們,逼他們吃大便啥的→不會喪失繼承權。       所以只要洗腦父母,讓父母認為自己沒有受虐待,或者受虐待很快樂,或者你虐待他們是為了他們好(權力三向度-路克斯-第三維度的暴力),只要父母沒有意思表示你不准繼承遺產,那就照樣可以繼承。 (別懷疑,國考就都在學這種東西……學怎麼控制別人、別人怎麼被控制XD 現實裡我可不是這種人,不然我至於還在這裡辛苦複習嗎?) 七、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   →知悉其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要件:「知悉」爸媽死掉,可以分遺產了的「三個月」內,以要式行為,向法院為之。(特殊成立要件)      拋棄繼承後,「應」書面告知其他順序(下一個順序的)繼承者(以兒子為例,就是要寫信給叔叔、伯伯,告訴他們你已經拋棄繼承了)。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要怎麼滿足?很難啦)   效力發生: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爸媽狗帶後)因為後面還要找律師、跑法院,可能還會再過點時間。 八、「繼承回復請求權」vs「物上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十五年內)   →兩年、十年   這個最常發生在女兒出嫁後,爸媽死了,哥哥、弟弟叫你回老家簽拋棄繼承權。   《除非爸媽欠債無數,不然就跟加入國軍那張單子一樣,千萬別簽,只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資格分遺產》   (一)繼承(遺產)權被侵害者(這是「侵權行為,債總再上」),被害人或其法代,得請求回復之。   (二)自「知悉」被侵害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   (三)自「繼承開始」(爸媽狗帶)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權利消滅)   (四)真正繼承人於繼承權被侵害之情形,行使「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J771號解釋:適用《民法§125條》等規定。   →《民法§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通常消滅時效都是十五年。(即對$$的「請求權」有「十五年」)   →「物上請求權」跟「消滅時效」相關的概念,有興趣的人可以去Youtube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民總(我自己看他們的民法播放清單,是只有民總)。 (考題演練) Q:鳴人有二子女博人與佐良娜,佐良娜長期居住在別的忍者村。 博人對鳴人有嚴重的虐待行為(要件A),鳴人表示博人不得繼承遺產(要件B→A+B=博人「喪失繼承權」),但佐良娜不知此事。 民國99年,鳴人死亡,博人與佐良娜共同繼承鳴人的遺產,佐良娜直到民國110年(11年後)始知博人「喪失繼承權」一事,下列何者正確? 【112 身障特考五等】 (A)佐良娜僅得向博人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O)因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爸爸狗帶後十年,佐良娜在第十一年才知道這件事,因此已經無法再請求回復繼承權。 (B)佐良娜僅得向博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X)距離鳴人狗帶,已經超過十年了。 (C)佐良娜得向博人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X)距離鳴人狗帶,已經超過十年了,不能請求回復繼承權。(十年內可兩個都請求) (D)佐良娜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X)「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無法律上原因),卻因該(違法)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自己獲益。    佐良娜在11年後才知道博人喪失繼承權,這是「請求權」與「消滅時效」的問題,不得向博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已過去11年,佐良娜與博人已平均分配掉鳴人的遺產,本來不屬於博人的那份遺產,現在已經是博人的合法財產(既成事實),並不屬於佐良娜,因此佐良娜不得以「不當得利」(博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為由,向其追討。 P.S:若超過15年,則超出了《民法§125》中所規定的消滅時效,佐良娜連「物上返還請求權」都不得主張。(因其在法律上之權利已消滅) 九、法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   (一)法定應繼分      (1)第一順位         配偶有互相當然繼承的權利。順序繼承,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小孩)當配偶與小孩(們)一起繼承時:均分      (2)第二(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配偶與第二或者第三順位繼承者分遺產時(第二拿到的話,第三就不會拿到),應繼分為1/2。         即鳴人死掉之後,雛田跟博人可平分他的遺產。         假如鳴人有收養佐良娜的話,那麼雛田拿1/2、博人與佐良娜一起再平分剩下的1/2。      (3)通常很難輪到,但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是(外)祖父母,即爸媽的爸媽。(阿公阿嬤爺爺外婆)         假如第一順序(子女)、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全都死光,且無子女可代位繼承的話,就會發生這種情形。         配偶拿全遺產的「2/3」,祖父母平分剩下的「1/3」。      (4)一到四順序繼承人都死光,且無人可代位繼承的話(子女代替原本該分那份遺產的人來分遺產),配偶獨得所有遺產。(這情形比較少見)   (二)不能被侵害的「法定特留分」      前述為「法定應繼分」,也就是民法裡規定,遺囑裡,死者生前如果沒有特別寫明以後財產要給誰的話,繼承開始後就會這麼分配。      但死者若有「指定應繼分」,例如他就偏坦小兒子(長榮董事長),故意立書面遺囑,想把所有的遺產都留給小兒子。    (立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律師啦,律師一看,就知道這遺囑肯定不會成立的XDDD)      發生這種情況→侵害其他繼承人(當然繼承: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子女,含收養,因收養是擬制血親)的繼承權。      為了保護其他遺產繼受人的繼承權不受侵害,故有「法定特留分」,需先算出法定應繼分,才能算出法定特留分。   (特留分一定會比應繼分更少,因為特留分是法律給你的最低保障) ※順序: ↓↑← → (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1)1/2者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應繼分的1/2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應繼分的1/2               配偶         :應繼分的1/2 →通常比較常見的可能是例如鳴人立下書面遺囑,說自己死後所有的遺產都要給外面的狐狸精佐助。  但是能繼承鳴人遺產的有配偶雛田、兒子博人,因此他們兩個人最少都可以拿法定特留分(即應繼分的1/2)。先分完這筆錢,剩下的錢才依照遺囑,給外面的狐狸精佐助。 →例如:鳴人死後留有遺產90萬,但是他立下書面遺囑,這90萬要全部給佐助,請問遺產怎麼分?  答案:先算法定應繼分。     配偶雛田當然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博人,均分這90萬,等於一人可得45萬。     接著算法定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應繼分的1/2=23萬左右。(真正的題目都會故意出一個可以整除的數字啦)     配偶的法定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的1/2,所以也是23萬左右。     因此45-46萬最後一定會是雛田與博人的。     但是剩下的45萬,佐助可以拿(指定應繼分的人拿剩下的)。     【遺產之自由處分,《民§1187》】     在特留分以外的範圍,死者生前可以在書面遺囑上,自行決定把遺產分給誰。            (2)1/3者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旁系血親← →):應繼分的1/3               第五順序:(外)祖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應繼分的1/3 十、試題演練(賽博題庫班) Q:鳴人與雛田的獨子博人,於去年底與佐良娜結婚,佐良娜現腹中懷有胎兒香菱數個月,今博人意外過世,未曾立遺囑(會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其遺產應依何比例繼承?【111 身障三等】 A:會分博人財產的人有當然繼承:佐良娜(配偶)   還有佐良娜腹中的胎兒(香菱),因此佐良娜會與腹中胎兒一起平分1/2的遺產。   (在法律上就算胎兒未出生,仍視為有繼承權,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輪不到鳴人跟雛田來分博人的財產。) ※觀念建立:胎兒為繼承人時,雖其尚未出生,仍需保留其應繼分。 (當然,胎兒出生後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代=本生父母會替他合法地處理財產行為)【111 警察特考 四等】 Q:下列何人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112 國安局 三等) (A)繼母(X)姻親 (B)養子女對本生父母(X)被收養之後,除非解除收養契約,否則對子女本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會回復。 (C)生父對未認領之非婚生子女(X)要認領,法律關係才能成立。這就是為什麼王永慶的私生子要去法院提「認領子女之訴」。    王永慶雖然死了,但因為曾「撫育」該私生子(給生活費、學費等),因而視為「擬制認領」,即王永慶已經死了,但認領的法律效果是確定的、不可被推翻的,這樣私生子就可以回王家分遺產。 (D)同父異母的半血緣兄弟之間(O)兄弟是旁系血親,是順序繼承的第三順位。 Q:鳴人與雛田是夫妻,生下孩子博人。博人娶佐良娜為妻,生下香菱。   鳴人於忍界大戰死亡。隨後,博人亦因傷勢過重而去世。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 初等) (A)鳴人的遺產,由雛田單獨繼承→(X)鳴人的遺產,由配偶雛田,與本應健在的博人繼承,且平均分配。 (B)鳴人的遺產,香菱代位繼承,與雛田共同繼承→(X)博人已經死掉了,博人從鳴人那邊獲得的遺產,佐良娜跟香菱都會拿到(平均分配)。 (C)鳴人的遺產,由雛田、佐良娜共同繼承→佐良娜是姻親,繼承不到鳴人的錢。 (D)鳴人的遺產,由雛田與(已死的)博人繼承,博人繼承鳴人遺產的應繼分,再由佐良娜與香菱繼承→(O)因為佐良娜是博人的配偶(當然繼承),香菱是博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他們會平分(來自鳴人的)博人的遺產。 Q:鳴人與雛田離婚,離婚前有兩名子女:博人、佐良娜。其中博人已婚,有一對子女香菱、巳月。鳴人死亡時,留下大筆遺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香菱、巳月無法繼承鳴人的遺產?(106 初等) (A)博人故意殺害鳴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X)染血之手不得繼承遺產(喪失繼承權),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香菱、巳月)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B)博人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O)因為博人拋棄繼承,而且鳴人已經離婚了,所以佐良娜可以獨得所有遺產。 (C)博人在繼承開始前(鳴人死掉之前)死掉→(X)博人死掉=博人從鳴人那裡應該拿到的法定應繼分=他的遺產,博人的配偶跟香菱、巳月將平均分配這筆遺產。 (D)博人偽造鳴人的繼承遺囑,被鳴人發現,但並沒有得到鳴人的宥恕。→(X)博人會喪失繼承權,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香菱跟巳月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法定應繼分之算法.實際操作】 Q:鳴人有寡母玖辛奈(煙霧彈)、配偶雛田,子女博人與佐良娜。博人已婚,生有香菱、巳月二子。博人早於鳴人死亡,鳴人死亡後留下財產三百萬,應如何繼承?(106 鐵路佐) A: 算法 (一)鳴人的母親玖辛奈的繼承順序是第二位,因此輪不到她繼承。(因為鳴人有子女博人、佐良娜,他們是第一順位繼承) (二)博人早於鳴人死亡,但是他是鳴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所以是繼承的第一順位。鳴人死亡後,繼承開始,配偶雛田可當然繼承,她會與第一順序繼承的博人(已死)與佐良娜平分這三百萬。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 (1)有資格繼承遺產的人:雛田(配偶)、博人(已死)→代位繼承:香菱+巳月(博人的兒女)、佐良娜(鳴人的女兒) (2)按照法定應繼分,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時,採平均分配:    雛田:一百萬    博人:一百萬→代位繼承(香菱:五十萬。巳月:五十萬)    佐良娜:一百萬 Q:鳴人死亡時,有配偶雛田、母親玖辛奈、哥哥波風水門、妹妹春野櫻、小孩博人、女兒佐良娜,孫子巳月、香菱,此外無其他親屬。   鳴人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要用法定應繼分來分)。請問依民法規定,鳴人的財產應如何分配?(101 關務四等) A: 鳴人死亡,其配偶雛田會當然繼承。 再來,順序繼承的部分,由於鳴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等親=第一順序繼承人)博人、佐良娜都還活著,因此雛田應與博人、佐良娜平分這120萬元。(120/3=40) 答案是: 雛田:40W 博人:40W 佐良娜:40W Q:鳴人與雛田育有博人與佐良娜兩名子女,博人有一子巳月,鳴人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博人因故喪失對鳴人的繼承權(代位會發生),請問鳴人的遺產應如何分配?(101 警察特考四等) A: (一)配偶(雛田)會當然繼承 (二)博人與佐良娜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    故雛田會與博人、佐良娜一起平分這120萬,每人拿40萬。 (三)因博人已喪失對鳴人遺產的繼承權,所以他的小孩巳月會代替他拿40萬。 (四)結論:配偶 40萬、孫子 40萬(代位繼承)、女兒40萬。 【法定特留分】 Q:鳴人已喪偶,育有博人、佐良娜、巳月三名子女。   鳴人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的存款,負債200萬元。(因此他的實際遺產應是900萬元)   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300萬的土地贈與巳月作為生日禮物。   並於遺囑交代(指定應繼分),遺產全數由博人繼承(這違反法定特留分,必須先把法定特留分都分一分,剩下的博人才能拿),則佐良娜繼承之金額為若干?(109 司法特考 四等) A:(一)鳴人實際上的遺產是900萬。   (二)死亡前一年,贈與巳月價值三百萬的土地,不必加回他的遺產裡重新分配,因為他的存款就已經解決掉負債了,沒有侵害到任何債主的債權。   (三)歸扣的要件是結婚、分居、營業,題目已經說了那塊地是「生日禮物」,因此不生歸扣的問題。   (四)博人、佐良娜、巳月會去分這900萬的遺產,一人得三百萬。這是「法定應繼分」。   (五)但是在「指定應繼分」(遺囑內),鳴人大小眼,說遺產全數應由博人繼承,因此接下來,我們必須開始算「法定特留分」。   (六)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的法定特留分為1/2,故博人、佐良娜、巳月的法定特留分,皆為300/2=150萬。(←這裡已經是答案了,佐良娜會拿150萬的法定特留分)   (七)150萬x3=450萬。這筆錢是法定特留分,會優先分配給上述的法定繼承人。   (八)900-450=450,這九百萬當中,扣除法定特留分,還剩下一半(450萬)。因為鳴人的遺囑裡說所有的錢都要給博人,因此在不影響特留分的前提下,這450萬由博人獨得。   (九)博人拿600萬。      佐良娜拿150萬。      巳月拿150萬。(含遺贈的話就是450萬) Q:鳴人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自幼由祖母綱手含莘茹苦地扶養長大。   其後,鳴人與雛田結婚,無子女。   鳴人死亡時,有遺產新台幣1,800萬元,卻立遺囑欲贈與外面的狐狸精佐助(非「法定繼承人」)全部的遺產(違反「法定特留分」)。   請問祖母綱手,得繼承多少金額的遺產?【111 地特五等】 A: (一)鳴人的法定繼承人:(1)配偶雛田(當然繼承)             (2)順序繼承:祖母綱手(第四順位)             →因為鳴人膝下無子(第一順位)、父母雙亡(第二順位)、無兄弟姊妹(第三順位),因此就會輪到第四順位的祖母來繼承。 (二)由於鳴人的「指定應繼分」違反了「法定特留分」,因而,我們應先算出「法定應繼分」,之後才能算「法定特留分」。扣掉特留分之後,剩下的錢才能給(非法定繼承人 a.k.a 外面的狐狸精)佐助。 (三)根據《民法§ 1138》,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本題即祖母綱手)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因此雛田會拿2/3,綱手拿剩下的1/3。 (四)鳴人有遺產新台幣1,800萬元,且無負債。其「法定應繼分」為:    1800 x 2/3 = 1,200萬:這是雛田的應繼分。    1800-1200=600萬:這是綱手的應繼分。 (五)因為已經算出法定應繼分了,所以接下來要開始算「法定特留分」。    配偶為應繼分的1/2,故1,200萬打折,變600萬(這是雛田實拿的錢)    祖父母為應繼分的1/3,故600 x 1/3 = 200萬。(這是綱手實拿的錢)    因此,這1,800的遺產中,有800萬是法定特留分,會以上述的比例分配給這兩個人。剩下的一千萬,佐助全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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