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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楊育儒 大一上 (2020/09/24)
(D)情況判決:當訴願受理機關或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爭訟案件時,若發現原行政行為的決定雖屬違法或嚴重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重大之損害時,仍得斟酌案件之爭訟利益與公共利益(尤其是社會成本)之衡量考量,駁回原告之訴判定原告敗訴。 詳言之,謹以訴願法為例,受理訴願機關依其審議結果,如認為原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若將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訴願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參照),上述訴願決定並得指明應進行損害賠償之協議(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參照),此即比照行政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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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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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武曲七殺 高三下 (2018/01/04)
to 小銀: 您這樣解也是正確的, 公務員目前頂多組協會, 況且在特別權力(法律)關係之下的公務員很多基本權是受限制的, 當然這些限制無非是為了維持內部紀律的秩序. 對於罷工之主體限制, 單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我們可以得到不得罷工, 有限制條件罷工, 通常罷工, 分別對應的是 教師,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四大慘業(我個人對他的暱稱)和一般勞工, 但是不得罷工與有限制條件罷工之主體其實本質與法律性質上還是勞工, 只是這些人為了公益考量, 所以法律限制了這些人. 相比較公務員法律性質根本不屬於勞工, 勞爭法無法規範他. P.S.公務員是被法律特別規定限制的, 所以不被定義為勞工, 更不願公務員享有勞動三權, 從...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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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人生好難 高三下 (2019/01/25)
回樓上上上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68 裡面有寫 「如果你對原處分機關訴願不服,而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是訴願不受理或駁回,應以原來的行政處分機關為被告。 而若是上級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致使你不服,此時你應該以上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我猜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這句話應該還是指原本的處分機關(是不是搞不好駁回訴願後會換別的處分機關??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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