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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江南有丹橘 小一下 (2020/05/16)
大法官釋字第514 號解釋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參考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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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lin0214 國三下 (2019/11/26)
釋字第647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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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Jack Chou 大一下 (2020/06/22)
(A) 地方制度法第43條: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B) 大法官釋字527號:縣(市)對於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就函告其自治條例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者,應由縣(市)議會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C) 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3項: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 大法官釋字527號:釋字第527號理由書第四段 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執行中央委辦事項,本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如有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見解歧異,其聲請本院解釋,仍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程序提出。又地方行政機關依職權執行中央法規,而未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者亦同。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 以解決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