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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8日第一次週考 研二上 (2019/03/09)
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 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八五公尺。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
最佳解! |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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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Rita Lin 大二上 (2017/05/0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n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