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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3/12) 2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
6F |
7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3/12) 1 刑事訴訟法 第332條 (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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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
9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3/13) 1 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
10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8/04/09) 0 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查看完整內容 |
9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4/06) 0 刑事訴訟法 第166條 (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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