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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盧妍蓁 國三下 (2016/10/06) 2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第18條(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
30F 張峻豪 高二上 (2017/02/27) 4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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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高三下 (2017/05/30) 6 撤 銷 處 分 訴願有理由者, 1.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 2.逕為變更之決定或 3.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4.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 怠 為 處 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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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站僕】摩檸Morning 小四下 (2017/03/01) 0 原本題目: 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 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 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92 初等〕 修改成為 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 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 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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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 Wen Yang 高一下 (2010/06/23) 10 訴願法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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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Zeng 高二上 (2012/01/15) 54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79 .....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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