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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noopy75smb 研二上 (2018/10/15)
(A)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X;輕罪原則不得上訴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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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8/03)
一、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㈡區別實益: ①審判方式不同: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必要(§221) ②審判內容不同:實體判決,乃關於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299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301無罪判決)。形式判決,乃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管轄錯誤判決–諭知移送) 二、本案判決&非本案判決: ㈠區別標準:本案判決,乃關於本案訴訟目的之判決,亦即藉以確定刑罰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科刑、免刑、無罪... 查看完整內容 |
4F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8/04)
確定力:裁判於確定時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撤銷或變更之。裁判確定力有二種→形式確定&實質確定力。 ①形式確定力→乃指為裁判者及裁判者對該案件,除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法院亦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意→乃基於程序法而發生。 ②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 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 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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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8/06)
實體判決&形式判決:(一)區別標準:應以判決內容為斷。凡就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即為形式判決,而就實體法上事 項所為之判決,則為實體判決。 (二)區別實益: ①審判方式不同: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 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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