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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 小六上 (2010/07/24)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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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17/03/01)
原本題目: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二十四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 修改成為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二十四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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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chen Liu 高二下 (2014/08/0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6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