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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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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Issa Hsiao 高二下 (2015/02/07)
對交通標誌作舉例說明 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規則於各地點設置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因而具有法律效果,故屬一般處分,且為惡的一般處分。 而警告性或指示性交通標誌,其效和目的與禁止管制的交通標誌顯有不同,故其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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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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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黃奕晴 大一上 (2014/10/19)
台澎金馬地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民國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權限終身加30年,而且「沒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民國81年5月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為著作權限終身加50年,而且「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當新法不溯及旣往時,中華民國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臺灣地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在其他國家地區不盡然屬於公有領域。 |
13F rexkinkikids0 國三下 (2015/01/09)
To 11F: 專利最基本應分為兩種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發明專利較嚴謹且不易通過,需要提出約十頁的專利報告,要經過好幾關審核才能通過 新型專利較簡易且容易通過,例如把nike改成nika 就可以註冊為新型專利,且若nika沒有重覆 則理論上必定會拿到新型專利 在研究者的領域,拿到發明專利是非常不易的,且拿到發明專利在技轉上比較容易受到廠商青睞 反之拿到新型專利的過程,其實只要不重覆,就算是把路上隨便一件衣服拿來剪一刀都能通過 故基本上新型專利較不具價值 |
32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上 (2018/06/05)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不同在於其「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測速照相又還未對相對人為處分(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只是據以處分的證據,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換言之,「蒐證階段」沒裁處前,僅為「事實行為」。 但如果因為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速,而被測速照相器拍照到了,則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交通「號」誌是指交通警察以手勢或自動變換之交通燈號,「管制」在場行人或駕駛人,此「管制」行為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98年裁字第662號 查看完整內容 |
3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上 (2018/06/07)
回樓上31F,交通號誌依據紅綠燈「指揮」交通=>此「指揮」行為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測速照相只是行政機關用以蒐集違規證據之行為,不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事實行為」。 |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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