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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
11F |
1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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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
3F bonnenuit0104 國二下 (2018/03/22) 1 訴願法§44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訴願管轄機關應查明其法 定代理人後,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不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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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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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F Eric David Ki (2017/11/21) -1 我自己整理一下,我覺得前面有些說法不正確,所以。。 A 第14條第1和2項已經說明訴願程式中的訴願期間,且整部訴願法中不像各訴訟法那樣在收受處分或裁決書前提起不服也可被接受,因此,若在收受處分前提起訴願就是不合程式。 至於第57與61條,在整部訴願法的體系解釋下,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在符合其他程式的情形下,第57與61條才能適用。因此,只有在處分書送達後,才有適用57與61的可能性。 C 未受教示當然是關鍵。 首先,依照第61條,的確沒有說教示與否的問題,似乎在無教示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但是別忘記,訴願也是所謂的行政程序,在訴願法並未規定之處則有行政程序法適用的可能性。另外,如果以沒有說明教示為由就說61條不設限,那麼除了要把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