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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上 (2020/06/15)
(A)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X;「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附帶上訴(X;不得為附帶上訴) (C)被上訴人雖曾捨棄上訴權,於他造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提起附帶上訴(O) (D)上訴經撤回後,雖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該附帶上訴亦不能再進行審理程序(X;視為獨立之訴,能再進行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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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好貓咪 研一下 (2018/07/21)
(A)違背當事人之合意管轄之第二審判決,得為上訴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B)上訴第三審,得以原判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時,未履行公開審理原則,為上訴理由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C)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6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最高法院。未提 出者,最高法院應不命補正,即裁定駁回 第 4... 查看完整內容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上 (2019/08/15)
(A)違背當事人之合意管轄之第二審判決,得為上訴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X;不得為上訴理由。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才得為上訴理由。理組迴代言「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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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5)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錯誤並無此規定,事實上若能如此,應該各法院會互相移送推托,當事人程序利益就‧‧‧(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錯誤法條選項,30條2項後段,得移送專屬法院管轄。(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錯誤法條選項,28條1項,只有原告在受訴法院一部或全部無管轄權時得聲請。B選項看仔細就會發現,是問「對移送之裁定」聲請不服,不是「對裁定之駁回」聲請不服。法條臚列如下: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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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上 (2020/07/13)
(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X;無管轄權才得移送) (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O;「准許」之裁得聲明不服;「駁回」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X;專屬管轄得移送) (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X;僅原告得聲請) 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