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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17/06/01)
原本題目: 53.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係採幾級制? (A)行政法院一級制(B)地方、高等、最高行政法院三級制 (C)高等、最高行政法院二級制(D)地方、高等行政法院二級制 修改成為 53.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係採幾級制? (A)行政法院一級制(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最高行政法院三級制 (C)高等、最高行政法院二級制(D)地方、高等行政法院二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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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0/01)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高等法院 (B)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C)民事訴訟法關於捨棄、認諾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D)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項(A)]。」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項(B)]。但關於捨棄、認諾[選項(C)]、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選項(D)]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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