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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loudy Cheng 大三上 (2013/03/06)
①§428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④§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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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笙 大二上 (2014/07/17)
民訴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記載法院管轄的部分,只是「宜」記載事項,未記載並非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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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 大二上 (2013/03/04)
(1)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3) 第 436-4 條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看完整詳解 |
Howard Hu 高一上 (2019/05/15): (x)①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為專屬合意管轄之約定, 一造若向合意管轄法院外之法院起訴,縱他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該受訴法 院仍無管轄權 =>24、25 (o)②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而移送前來之訴訟事件,普通法院認其亦無受理權限者,應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普通法院即有審 判權 (x)③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基於法院獨立運用原則,其他法院並不 受該裁判之羈束 =>31-2 (o)④當事人就已繫屬外國法院之事件,向國內法院更行起訴,如兩造合意願由該受 訴法院裁判者,該受訴法院即應裁判,不得裁定在該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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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笙 大二上 (2013/03/03)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3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