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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級教師-高職老師! 高三下 (2016/12/19)
本題錯在保障"資優兒童",應改為"身障兒童",我看了好多遍才知道錯在哪哈哈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 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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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hing Wu 高三上 (2011/05/17)
美國早期療育一覽表(陳麗如-特教趨勢) 年份 法案 內容 1968 90-538公法 障礙兒童早期教育協助法 聲明父母親在早期介入方案中的角色 聯邦政府因而推行「障礙兒童早期教育方案」 1975 94-142公法 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對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其所必定服務的範圍規定在三到五歲的皆對 1983 98-199公法 修訂殘障者教育法案 提出應提供各州經費以計畫、發展及執行零至五歲兒童的廣泛服務系統 1986 99-457公法 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YiShan Hung 國三下 (2014/05/19)
1986年:99-457公法規定了 應提供3~5歲特殊需求幼兒醫療及教育服務的早期介入方案 對發展遲緩兒童(包含0``3歲+學前)評量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需求提供個別化家庭支持計畫IFSP 這題題意問的應該是IF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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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iShan Hung 國三下 (2014/05/19)
「情緒困擾」(emotionally disturbed)是E. Bower和他的同事在1957年於加州有系統的進行情緒困擾兒童的鑑定研究中所提出來的(Bower,1982),當時所用的鑑定方法曾被國內徐澄清醫師引用為台北市國小適應困難學生的檢出工具(徐澄清,民67),Bower提出來的「情緒困擾」的定義也被公法 94-142所延用,只是公法 94-142對於Bower等人的名詞更嚴格的訂名為「嚴重情緒困擾」(seriously emotional disturbance,簡稱SED)。Bower曾批評公法 94-142的名詞,他質疑為什麼法令不一致的限制各障礙的程度,如嚴重智障、嚴重聽障、或嚴重視障,反而只徒在情緒困擾一項限制嚴重的程度,而且限制嚴重程度並不表示不嚴重的情緒困擾就不需要特殊的服務(Bower, 1982)。可惜,Bower的抗議並未被美國聯邦政府接受,1990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仍繼續採用「嚴重情緒困擾」一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