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其中第 15 點第 1 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
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
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⑴獨棟建築⑵外觀豪華⑶地段絕佳⑷景觀甚好
⑸每層戶少⑹戶戶車位㈦保全嚴密㈧管理週全」。某甲於 A 市有房屋數戶,
經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
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問: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
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 10 條第 1 項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第 11 條第 1 項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
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題組】⑴ A 市政府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
第 1 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
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