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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個資法修正案/銀行使用個資事先告知即可

發表于: 2012/05/10



 




個資法修正案/銀行使用個資事先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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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2.04.16 03:03 am




 




 




法務部已重新提報「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至行政院,行政院最快本周展開審查,對於銀行、金融機構等過去間接蒐集所得、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決定刪除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規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表示,未來在處理或利用前,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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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99年5月完成修法三讀,擴大適用範圍,但因第6條、54條和41條之1引發爭議,以致個資法修法通過二年來,迄今仍未上路。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並在日前告發法務部和行政院。



行政院已指示法務部在16日前重新提報「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法務部已在上周三晚間呈報行政院,行政院幕僚正安排政務委員羅瑩雪、張善政審查中,最快本周展開審查。



現行個資法第54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個資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民眾。但金融等產業界強烈反彈,認為期限太短,以銀行業發行信用卡為例,一年內難以告知6,000萬人次的客戶。



因此,法務部建議刪除一年內完成告知期限,未來要使用或處理現有個資,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



至於現行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此一來,將導致民眾到甲醫院做健檢結果的資料,也不能拿到乙醫院使用。法務部建議將條文修正為,若基於公共利益,或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使用個資。



有關41條之1項,原本規定非意圖營利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外界反映刑事責任過重,法務部建議刪除此一條文,讓非意圖營利除罪化,回歸民法侵權行為規範,處民事賠償即可。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表示,希望「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能夠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如果修法來不及,將分兩階段上路,沒有爭議條文先施行,第6、第54條爭議條文暫緩施行。



陳維練指出,如立法院本會期修法來不及,有關第6條個人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及銀行或金融機構等過去非經當事人同意間接蒐集的個資,應在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告知當事人兩項條文,希望能夠暫緩施行。



【2012/04/16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修正案/銀行使用個資事先告知即可| 稅務法務| 財經產業|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029738.shtml#ixzz1sARrwM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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