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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公務員酒駕未主動告知 將懲處

發表于: 2013/06/28


中央社 – 2013年6月28日 下午8:34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8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表示,公務員本於誠實清廉原則,有酒駕行為若未主動告知,將予以懲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邀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表示,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公務員若有酒駕行為,即使未肇事,也要主動告知,否則將予以懲處。
人事總處對公務人員酒駕行為擬訂懲處基準,簽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公務員若酒駕肇事,視個案情節,最重1次記2大過免職。
張念中說,至於其他酒駕行為,依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酒精濃度0.15毫克以下,記申誡2次;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記1大過處分;酒精濃度0.15到0.55毫克之間,記1小過至1大過不等。
張念中表示,軍警因身分屬性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依現行規範,主管因考核、監督不周得負連帶行政責任;其他機關可視實務需要,自行審酌是否比照。
教育人員部分,張念中說,由於教育人員不適用公務員考績法,由各主管機關訂定規範。1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