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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職考試舞弊 擬5年不得再考

發表于: 2013/04/19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出爐,未來如果應考人考試有冒名頂替等舞弊行為,5年內不得應考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今天出爐,考試院院會決議將草案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
根據剛出爐的草案規定,如果應考人考試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的結果,過去除了考試間扣考、錄取後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還可以送檢察機關辦理。
未來有類似情形的應考人,則還將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考選部主任秘書林光基表示,相關規定是比照專技人員考試而新增的規定。
此外,現行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考人員,限制1年內不得轉調,將延長為3年不得轉調,未來直轄市將不再舉辦地方特考,名額併入高普初考,而地方特考部分,也將維持限制6年不得轉調。
在公務人員考試重複錄取部分,草案也規定,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沒有選擇者,將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逕行分配訓練,以縮短整體分發的行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