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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初等--公民重點小整理

發表于: 2012/10/12



主題一  家庭生活



 [家庭的組成]



►親屬關係:



1.血親:因血緣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1)直系血親:如父子;(2)旁系血親:如兄弟。



2.收養:因收養關係而產生的親屬,如養父母、養子女。



3.姻親: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1)配偶;(2)血親的配偶:如姑丈;(3)配偶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連襟。



 [家庭的型態]



 




型    態




意    義




大家庭




許多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同住在一起




小家庭(核心家庭)




由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所組成,是目前臺灣最主要的家庭型態




折衷家庭(三代家庭)




由一對夫妻及其父母,與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所組成




單親家庭




只有父親或母親的家庭




 [家庭的功能]



 




功    能




說    明




生兒育女




家庭是延續生命的搖籃,唯一不能被取代的功能




經    濟




家庭是社會中最小的經濟單位




保護與照顧




家庭能發展人格、分享快樂、分擔痛苦




教    育




學習如何適應社會生活,及參與社會所需的知識、技能,形成個人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的場所,但現在多由學校補習班取代其功能




 



主題二  學校生活



 [學生自治]



 




範  圍




必須是處理學生本身的事情,如:



1.班級性事務:召開班會、選舉班級幹部、決定班級活動等



2.年級性事務:參與班際性體育活動、參加學科競技比賽、討論年級性校外教學地點等



3.全校性事務:參與討論畢業典禮的型態,歡送會的活動方式、參加社區公共服務等




先決條件




必須遵守學校與社會規範




實施步驟




1.應先成立自治組織(如班會),依法訂定規則(如班級生活公約),再推展各項自治活動



2.舉例:班會的實施



(1)推舉主席與紀錄:



A.主席:主持會議,賦予參加人員發言權,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討論的提案、表決及做結論。態度要親切,立場要公正



B.紀錄:紀錄決議的要點與表決的票數,做紀錄內容應力求扼要確實



(2)會議規範程序:提出意見→說明理由→徵求附議→成為提案→充分討論→表決(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決的限制]



 




項    目




舉  例  說  明




客觀存在的事實




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說埃及沒有金字塔




自然界的法則




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認定太陽是繞著地球轉的




純屬個人,而與他人或
公眾無關的事務




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強迫某人必須跟某人結婚




科學上已知並經實驗證明的事實




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說組成水的元素是氧和氮




以多數決來廢除多數決的原則




班長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來表決說,班上的事務全部由他個人決定就好,以後大家都不必表決




限制或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班上不能以多數決的方式,限制肢體障礙的同學參與班上事務




[開會的原則]



1.會議主席加入表決的時機:正反兩方同票數時加入表決。



2.投票表決時:(1)對事:先提出後表決、記名投票;(2)對人:先提名先表決、無記名投票。



3.權宜問題:在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時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突然燈光熄滅、空氣不通、議場外有猛烈敲擊聲、非會員擾亂會場秩序、起火空襲、會員有個人急事、突發疾病或突生意外等等。



4.秩序問題:問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違反議事規則時,得提出秩序問題,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動議順序不當、發言論及個人、主席接受不當的,或不接受適當的動議。



 



主題三  社會參與



[社會參與]



►傳統社區與現代社區:



 




 




傳    統




現    代




社會型態




農業社會




工商業社會




組成型態




血緣關係或地緣關係形成的聚落




1.鄉村:



(1)成年人往往離鄉背井外出工作,留在家鄉的大部分是老人與小孩



(2)重視鄰里的互相合作



2.都會區:



(1)居住型態多為公寓、大廈,鄰居情誼較冷淡



(2)許多新興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發展協會




特    色




由於生活習慣相近,工作、信仰雷同,常常較能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




居民來自不同地方,生活習慣、背景、信仰差異,但維護社區環境的品質,仍是居民一致的目標





 



[結社自由]



 




意    義




1.人民可因共同志趣或需要,而組成團體



2.法定團體:一群人出於自願,組成人民團體,並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核准成立可以獲得政府保障,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相關規定




1.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之自由,並不得被強迫加入任何集會



2.《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3.《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行之



4.《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結社自由範圍不包括組織幫派等犯罪組織




 



 



[人民團體]



 




分  類




意  義




舉   例




職業性團體




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業之從業人員組成的團體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自由職業團體(包括律師工會、醫師工會等)農會、漁會、工會




政治性團體




民國76年解除黨禁後,政黨及政治性團體發展蓬勃




各政黨國會等觀察基金會等




社會性團體




除了職業性團體與政治性團體外,其他的人民團體均屬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慈濟功德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




 [團體取向]



 




取  向




功  能




舉   例




工作取向




因工作上的需要,或是想要達成某種目標,以工作或任務的完成為主




1.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保護消費者權益



2.慈濟基金會:推動海內外慈善活動



3.董氏基金會:長期推動禁菸




關係取向




主要在和人建立關係,也就是以交朋友、彼此聯誼為主




各種同鄉會、校友會




[社會規範與社會變遷]



 




性質




規範種類




性質




變遷種類




有強制力




 




器物變遷




 




無強制力




 




制度變遷




 




 




 




觀念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