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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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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10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教評會決議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缺額:




類別




部別




科別專長




正取




備取




進入複試



人員




備註




專任教師




高中部




化學科




1




7




8




 




代理教師




高中部




國文科




1




4




 




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英文科




1




4




 




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數學科




1




4




 




育嬰留職停薪缺(聘期為一學年)。




體育科




1




4




 




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國中部




語文領域英文專長




1




4




 




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缺(聘期為一學年)。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生物專長




1




4




 




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理化專長




2




6




 




1、具物理或化學專長



2、1人為懸缺、1人為進修留職停薪缺 (聘期為一學年)。




社會領域公民專長




1




4




 




懸缺。



(聘期為一學年)。




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藝術專長




1




4




 




進修留職停薪缺。



(聘期為一學期)。




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1




4




 




 侍親留職停薪缺 。(聘期為一學年)。




專任輔導教師




1




4




 




1、需協助國小部。



2、懸缺



(聘期為一學年)。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組)




1




4




 




1、需支援高中部。



2、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國小部




一般




7




7




14




1、4人為懸缺(聘期為一學年)。



2、1人為育嬰留職停薪缺(聘期為一學年)。



3、2人為育嬰留職停薪缺(聘期為一學期)。




英語專長




1




4




 




懸缺(聘期為一學期)。




 備註:



   一、國小部一般代理教師依成績高低錄取,第1-4名為懸缺、第5名為育嬰留職停薪缺(一學年),第6-7名為育嬰留職停薪缺(一學期),國中部理化專長第1名為懸缺、第2名為進修留職停薪缺,職務由學校統一安排。



   二、留職停薪教師若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提前復職,代理之教師應自復職之日起無條件解除其職務。



  三、聘期一學年者自101825日起至10275日止,聘期一學期者自101825日起至102131日止。



參、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已滿10年者)。



  二、持有各該教育階段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或實習學校實習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四、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教育階段各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各該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上述三至六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各該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於複試現場證件審查報名時(7月19日)檢附已修畢學分之證明及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八、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



 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乙份、修業期限一覽表(註明各學期、學季期間)及修業期 間之入出境日期紀錄,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九、國中部專任輔導教師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證書。



肆、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年07月06日至07月11日。



 二、公告地點及方式: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本校公告欄及網站(http://163.26.206.131/web/)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伍、索取簡章時間、地點:



自101年07月06日起至101年07月11日止自本校網站下載(http://163.26.206.131/web/)。



查詢電話:報名相關事宜:06-5052916#6611、6612



應試科目、範圍疑義:



   高、國中部:06-5052916#6111



   國小部:06-5052916#2801



陸、報名(一律採通訊報名



    於101年07月11日前檢附以下證件(請一律以A4影印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信封袋上請註明應考類別(專任或代理)、科別(英文科…)及手機】,地址:741台南市新市區大順六路12巷6號。



       (一)報名表(請詳細填寫各項資料及聯絡電話並簽名蓋章)。



       (二)准考證(請黏貼照片)



       (三)切結書



       (四)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另一類科資格者,附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另一類科之證明文件。實習教師持實習教師證及師資培育機構開立之該科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六)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男性報考人役畢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八)填妥應考人姓名、通訊地址之限時掛號(32元)回郵信封2務必註明收件人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以便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



       (九)報名費:新台幣550元整請繳交郵局開具之郵政匯票,匯票收款人請書寫全名:『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經報名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參加高中部化學科及國小部(一般)第二階段複試人員請於複試當日報到時繳交報名費(現金)550



       (十)凡具有本人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科學展覽、國際奧林匹亞競賽成績證明者請檢附



    (十一)身心障礙應考人得填具申請表申請應考服務,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以上證件未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應試。



※准考證預計於7月13日前寄出。



柒、甄試日期、地點:



    專任教師採初試、複試二階段辦理;代理教師除國小部(一般)報名人數達14人以上採初試、複試二階段辦理,未達14人者採複試一階段辦理,其餘各類科均採複試一階段辦理。



    一、初試:



      (一)101年07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於本校舉行筆試。初試試場座次表於初試07月16日(星期一)前在本校網站公布。



      (二)初試成績於101年07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進入複試名單於101年07月18日(星期三)下午8時前公告在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



       (一)複試於101年07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舉行。複試試場時間表、地點於101年07月19日(星期四)公告在本校網站。



       (二)試教以20分鐘為限,口試以10分鐘為原則。



       (三)複試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



             錄取人員,由校長予以聘任。 



    *各類科報名人數於713日(星期五)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捌、甄選方式、分數比率及甄試範圍:



一、初試:



    (一)初試範圍:各該類科學科專業知識(時間為2小時)



    (二)依據「初試成績」高低序分科擇優錄取。參加複試人數請參閱本簡章貳甄選類科及缺額。



   二、複  試:術科、試教及口試



      



    試教範圍:




類別




部別




科別專長




範圍




注意事項




專任教師




高中部




化學科




99課綱 泰宇版,高二下、高三上




現場抽題




代理教師




高中部




國文科




95課綱 龍騰版 高二上、下




現場抽題




英文科




99課綱 南一版 高二上、下




現場抽題




數學科




99課綱 南一版 高二上、下




現場抽題




體育科




術科:1.高中健康操-舞林高手



      2.排球對牆擊球



      3.籃球帶球上籃



      4.網球發球



試教:高中泰宇版第四  冊




1、舞林高手:考場備有CD音樂,演跳熱身運動與主要活動各一節。



2、排球對牆擊球:距離牆面男生200 公分,女生180 公分。有效傳球區:高度



男生230公分以上,女生220 公分以上;寬度85 公分;高低手傳球皆可,時間60秒,次數累計)。



3、籃球帶球上籃:計時60秒三分線帶球上籃,每次需折返回三分線,累計進球次數。



4、網球發球:左右發球各五顆,依進球數給分。




國中部




語文領域



英文專長




翰林版國二上、下




現場抽題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生物專長




康軒版國一上、下




現場抽題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理化專長




南一版國二上、下




現場抽題




社會領域



公民專長




翰林版國二上、下




現場抽題




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藝術專長




翰林版國二上、下




現場抽題




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翰林版國二上、下




現場抽題




專任輔導教師




模擬個別諮商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組)




自選或自編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之七年級上學期國文或數學相關教學內容,並於試教時提供三份教案供試教委員參考




 




國小部




一般




100學年度數學第12冊



(6下)部編版




現場抽題




英語專長




(1) Phonics A: p11~14 (出版社:Scholastic)



(2) Family and Friends 1: Unit 9 (p60~65) (出版社:Oxford)



(3) Backpack 3: Unit 5 (p50~61) (出版社:Pearson Longman)




現場抽題




     試教:應試者依報考類別試教。依引起動機與師生互動、表達能力、教學過程與要領、學科專業、板書、儀容舉止、時間分配等項目評定成績。試教教具請考生自行準備,本校不提供投影機,不提供電腦,教具準備時間列入試教時間計算。



    口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及學校認同等項目評定成績。



   三、成績計分方式:




類別




部別




科別專長




配分比例




專任教師




高中部




化學科




初試30%、試教40%、口試30%




代理教師




高中部




國文科




試教60%、口試40%




英文科




試教60%、口試40%




數學科




試教60%、口試40%




體育科




術科40%、試教30%、口試30%




國中部




語文領域



英文專長




試教60%、口試40%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生物專長




試教60%、口試40%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理化專長




試教60%、口試40%




社會領域



公民專長




試教60%、口試40%




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藝術專長




試教60%、口試40%




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試教60%、口試40%




專任輔導教師




試教60%、口試40%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組)




試教60%、口試40%




國小部




一般




辦理初試:初試30%、試教40%、口試30%



無辦理初試:試教60%、口試40%




英語專長




試教60%、口試40%




     (一)依據總成績分科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須



        於報名時繳交證件者始予採計),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



        試教2.口試3.筆試,若無前三項優先順序者,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二)術科、試教、口試任一項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玖、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訂於101年07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時公告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二)甄選總成績訂於101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成績。



拾、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



      1、初試:101年7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



      2、複試:101年7月21 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



   (二)方式:憑准考證親自或持委託書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對於本次教師甄選考試項目有疑義者請撥查詢電話:06-5052916#6111



          (教務處)其他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6-5052916#6611(人事室)洽詢。



拾壹、甄選完竣後,本校將依甄選會評定之成績結果,按總成績高低審查通過後依甄選簡章貳、甄選科別及缺額人數決定正取及備取人員,並報請校長核定聘任。



拾貳、正、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民國101年07月21日(星期六)下午5 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告。



拾叁、正取人員應於101年07月2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持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最近 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到校辦理應聘手續。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錄取人員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條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者,應予以解聘。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現職人員未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肆、正取人員如逾期未到校辦理應聘手續或有本簡章第三條第六款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伍、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拾陸、本校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參與各項甄選工作人員及報名本次甄選之考生,如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之人員或與應試者曾有師生、同學、實習教師之指導教師、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等關係之人員,應主動以書面告知本校,如有未告知且未迴避者,進而導致法律之責任時,應自行負責。



拾柒、錄取之教師有接受學校安排,擔任行政工作、導師及支援本校其他學部教學之義務。



拾捌、本簡章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26.206.131/web/)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 費教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      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甄選教師日程表




項目




日期




時間




地點




備註




公告甄選簡章及簡章下載




7月6 日(星期五)至



7月11日(星期三)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本校網站、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報名(通訊報名)




7月6 日(星期五)至



7月11日(星期三)




 




本校網站




 




公告初試試場位置、座次表




7月16日(星期一)




 




本校網站




 




初試




7月17日(星期二)




上午10時至12時考試




 




 




公告初試成績




7月18日(星期三)




上午12時前




本校網站




 




初試成績複查




7月18日(星期三)




下午2時至5時




本校教務處




 




公告進入複試人員名單




7月18日(星期三)




下午8時前




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公告複試試場位置、時間




7月19日(星期四)




 




本校網站




 




複試




7月20日(星期五)




上午9時複試




本校各科試場




 




公告甄選總成績




7月20日(星期五)




下午10時前




本校網站




 




複試成績複查




7月21日(星期六)




上午9時至12時




本校教務處




 




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7月21日(星期六)




下午5時前




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並個別通知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郵政匯票」購買方式



1.到郵局填寫「郵政國內匯款單」,填寫範例如下:



A.受款人:填寫「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B.金額:請填寫報名費用(550元)



C.匯款人:填寫考生姓名



D.匯款種類:勾選「匯票」





2.將填寫好之匯款單連同報名費550元交予郵局櫃台人員製作郵政匯票。





3.取回「郵政匯票」(如上圖所示),用迴紋針夾於報名表左上角,連同書審資料等放進信封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收據考生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