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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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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宜蘭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24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人數:
 




類  別




科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備           註




專任教師




英文科




1




視甄試成績擇優備取若干人,並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




如成績未達標準得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從缺,不予錄取。



 




專任教師




化學科




1




 



參、公告日期及方式:自即日起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止。



一、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本校公告欄及網站(http://www.ylsh.ilc.edu.tw/)電子佈告欄(進入步驟:首頁→人事室→最新消息)



肆、索取簡章及報名表: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下載列印(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01年6月27、28日(星期三、四),上午08:30-12:00、下午1:30-4:30。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 地址:宜蘭市復興路3段8號。洽詢電話:03-9324154轉203。



陸、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如後附則所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未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0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柒、報名手續:



  一、親自報名。如證件齊全者,得委託報名(請附委託書如附件1,受委託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並請事先備妥影印本各一份留存本校):



(一)報名表(附件2)。



(二)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考生准考證於報名現場填寫,審核合格後核發)。



(三)國民身分證。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印本及譯本、護照影印本、境管局出入境記錄。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否則不予受理)。



(五)中等學校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准以實習教師證書及切結書代替)。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見報名資格條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七)切結書(附件3)。



(八)報名費:初試新台幣柒佰元整、複試新台幣叁佰元整。



(九)寄發成績單回郵信封一個:請貼足25元郵票(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



(十)自傳(以A4格式,3頁為限)及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指導學生活動及各項競賽獲獎等證明文件。



三、具身心障礙身分考生,需提供試場服務者,請填具申請表(附件4)於報名時向學校申請。



捌、甄選方式及配分比率:



一、甄試方式:甄試分初試、複試二階段實施。



(一)初試:以「專業科目筆試」方式進行。依筆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6人參加複試。初試成績相同時,增額參加複試。



(二)複試:以「口試」、「試教」方式進行。



二、分數比例:「筆試」、「口試」、「試教」佔總成績比例,請參閱下表。



三、總成績計算:以初試、複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相同者,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外,餘按試教成績、筆試成績、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四、試教使用之版本、範圍、時間:



 




  項目




初        試




複         試




備        註




  科 別




筆 試



配分比率




筆試後錄取參加複試名額



 




試教



配分比率




試  教  教  材



及  版  本




口試



配分比率




英文科



(正式)




專業科目



25%




依筆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6名參加複試。




 



55%




高中英文



高一二【三民版】




 



20%




1.試教或總成績英文科未達75分、化學科未達70分均不予錄取。



2.總成績相同者,除身心障礙者優先外,餘按試教、筆試、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化學科



(正式)




專業科目



20%




 



依筆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6名參加複試。




 



60%




高二




高三




 



20%



 




99課綱



基礎化學



(二)(三)



【龍騰版】




99課綱



選修化學



(上冊)



【南一版】




 



玖、甄選時間地點:
 




初試:101年6月29日(星期五)




複試:101 年7月3日(星期二)




項目




時間




地點




項目




時間




地點




報到




18:00-18:10




本校指定教室




報到、繳交報名費、抽籤




8:20-8:30




本校指定教室




筆試(專業科目)




18:30-20:00




本校指定教室




說明




8:30-8:40




本校指定教室




試教、口試




8:40-




本校指定教室




備註




1.初試試場於本校公告欄及網頁公告。



2.複試詳細時間、地點另行於複試當日公布。




 



拾、初試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30日(星期六)下午5時 前在本校公告欄公告及本校網頁佈告欄公布,請自行查閱(不個別通知)。



拾壹、複試完成後,依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依成績高低錄取,並擇優備取若干名。如成績未達標準得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從缺不予錄取。



拾貳、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人員名單,預定於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正式錄取及備取人員名單,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頁:人事室-最新訊息,並個別通知。



拾參、成績複查方式:



一、初試成績複查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二、複試成績複查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申請成績複查逾期均不予受理,且均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評分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申請複查初試或複試成績,均應填寫複查成績申請書(附件5)及繳交壹佰元費用。



四、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專線電話:03-9324154轉203洽詢。



拾肆、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伍、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6點各款及第14點等不予聘任之情形,應取消其錄取資格,若有備取人員即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陸、甄試之時程,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須變更時,將公告於本校網頁(人事室-最新訊息),請應考人注意務必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個別通知。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布欄及網站。



 



 



 



 



 



 



 



 



 



 



 



 



 



 



 



 



 



 



 



 



附則: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