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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10 |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科別及需用名額:正式教師7名,各科按實際需要備取若干名。本校若有同類科代理教師職缺,得由備取或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中擇優進用。
國文科:正式教師1名。
數學科:正式教師2名。
生物科:正式教師1名。
公民與社會科:正式教師1名。
物理科:正式教師1名。
體育科:正式教師1名。
三、公告
(一)時間:101年5月10日至101年5月17日。
(二)方式:除本校華陽街校門口公告外,並登於下列網站: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http://www.tpde.edu.tw
3.國立彰化高中:http://www.chsh.chc.edu.tw
四、索取簡章時間、地點:簡章、報名表及相關表件登錄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使用(報名表及相關表件內容請勿擅自變更,並請使用A4紙張格式列印)。
五、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5月17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
(二)地點:本校中興樓二樓第一會議室。
六、報名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證明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七、報名手續
(一)一律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請附具委託書),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依序繳附下列證件(自備影本留存本校,正本驗畢發還):
1.報名表一份(請事先填寫並貼妥照片)。
2.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
3.國民身分證。
4.學經歷績分表、大學以上學歷證件、經歷證明等。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文件。
5.切結書。
6.貼妥12元限時郵票並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寄發甄選結果函用)。
7.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00元,體育科1000元(參加第二階段甄試者另繳費用新臺幣300元)。
8.證件審查通過後,發給甄選證(請另準備照片一張)。
八、甄選方式:甄選分兩階段,第一階段錄取者,參加第二階段甄試。分數比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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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成績計算:
(一)第一階段成績擇優錄取若干名參加第二階段甄試。
(二)總成績計算:以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合併計算總成績,依序排定名次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術科考試(體育科)、筆試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三)學經歷積分審查計分標準如下:請參加甄試人員先行填妥學經歷積分表(請於本校網站下載使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學歷計分標準,採計得分最高的一項學歷(最高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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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歷計分標準,採累計計分(最高40分):年資計算至100學年度第2學期止(以取得合格教師證當年起採計),但不包括代理及兼課(任)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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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學績效獎勵計分,採累計計分(最高30分):採計與本科系相關之最近5年內個人獎勵事項,以最高得獎層級計分,但與本科系無關之獎勵,不予採計。同一優良事蹟獎狀、獎勵擇一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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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1.第一階段筆試於101 年5月19日(星期六)晚上7時開始甄試(筆試時間2小時
內)。
2.體育科第一階段術科考試於5月20 日(星期日)上午7:30至彰化高中中正堂
前報到後舉行,內容請詳閱體育科教師甄試附則。
3.各科甄試開始逾15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流程當日公佈。
4.進入第二階段甄試錄取名單5月22日下午5時公布於本校校門口及本校網站公
告欄,請自行上網查詢或來電查詢不另行通知,查詢電話:04-7222121轉分機
2011、2012)。
5.第二階段甄試:101年5月27 日(星期日)。當日上午8時至本校中興樓一樓
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第二階段報名費新台幣300元,9時起開始甄選,逾15分
鐘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流程當日公布。
(二)地點:在本校舉行(以考試當天公布地點為主)。
十、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合格人員數名(含備取);惟應甄者成績及各方面表現不符本校期望者,本校甄選委員會得決議不予選取。
(二)甄選完成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十一、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101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5時在本校網站公佈欄及華陽街校門口公告,報到時間另行通知。
十二、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十二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四、申請第一階段成績複查應於101年5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向本校教務處(電話04-7222121轉2121、2122)申請辦理複查(傳真04-7220633),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如經申請第一階段成績複查後,達進入第二階段成績標準者,以外加增額進入第二階段甄試。第二階段甄試成績複查應於考試榜示之次日起3日內(郵戳為憑),將申請書以限時掛號寄達本校教務處(並附貼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十五、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04-7222121轉2011或2012,申訴信箱--彰化市中興路78號人事室收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一、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1條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01學年度彰化高中體育科教師甄試附則
一、本甄試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筆試、術科考試,第二階段為試教及口試。
二、第一階段筆試(15%)及術科考試(35%)分數加總後錄取前8名(第8名同分則增額錄取)進入第二階段考試。
三、依總成績高低順序(筆試佔15﹪、術科考試佔35﹪、試教佔30﹪、口試20%)薦送前三名提教評會、校長核定,公佈錄取名單。
四、第一階段筆試於5 月19 日(星期六)下午19:00舉行。筆試交卷後至指定地點抽實作測驗序號籤。
五、游泳術科考試於5月20 日(星期日)上午7:30至彰化市彰化市健興游泳池報到,實施分組測驗說明後,8:00依抽籤序號實施游泳術科檢測(泳池門票請自付)。測驗完後自行返回彰化高中,於10:00開始實施籃球、排球、桌球術科考試。若考試時間有所延誤籃、排、桌球之測驗時間依現場公告為準。
六、術科考試項目:包含1.次數(或時間)分數;2.動作姿勢分數
(一)游泳:蝶、仰、蛙、捷混合四式(佔術科分數25%)
1. 混合四式:四式各25公尺。(不跳水)
2. 需於2分30秒內連續游完,中途停下休息者或完成時間超過2分30秒者,本項成績O分。
(二)籃球:左手及右手五定點上籃(佔術科分數25%)
1. 於三分線上放置五個角錐,由籃框正下方出發,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逐一運球繞過角錐折返上籃(球必須進籃,若該次不進可於籃下直接補進)
2. 右手(左手)運球上籃五定點完成後緊接著實施左手(右手) 之五定點運球上籃。
3. 聽到哨音出發並開始計時,最後一次上籃球進時停止計時,以完成十次運球上籃之總時間為最終成績。
(三)桌球:正、反手發球(佔術科分數25%)
1. 以正手及反手各發5球至限制區域內,球落於限制區域內為成功。
2. 不論成功與否,正手及反手各發5球後即測驗結束。
(四)排球:低手、高手交叉自拋自打傳球(佔術科分數25%)
1. 以一低手接球加一高手傳球算一次,違反排球規則擊球者,立即終止測驗。
2. 接傳球高度須高於三公尺(從地面算起),未達高度該次不予計算。
3. 接傳球範圍為半徑1.8公尺之圓區域,若擊球時任一隻腳離開圓區域時,則測驗結束;若腳踩到圓區域之線上時,可繼續擊球,球數照算。
4. 測驗時間為80秒鐘,時間結束時計算合格次數。
七、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於5月27 日(星期日)舉行。
八、試教:謳馨99年版高中體育1-4冊,課程單元中,每人當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題目實施12分鐘試教。
九、本附則有未盡事宜者,以本校教師甄試委員會公告為準。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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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科學經歷積分表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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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公) (私)
取得合格教師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現職單位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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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學歷證件以學位證書為準,無學位證書不予核計。
2、年資證明需由服務學校開立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表列所有證明文件需檢附影印本,於報名時持正本驗證,請備妥證明文件逾報名時間未補件者,均不予計分。
收件(人事單位): 複審(各學科): 填表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01學年度第1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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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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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101學年度第1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報名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報名手續,願自負一切責任。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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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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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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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複查101學年度第1次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成績,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成績複查事宜。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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