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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竹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6 |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101年6月26日教評會審查通過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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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若干人依序列冊候用,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如成績均未達標
準,則予從缺。
參、公告方式: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http://www.tpde.edu.tw)。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本校網站(http://www.cpshs.hcc.edu.tw)。
四、本校公布欄。
肆、參加甄選人員報考應具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二、持有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以加註科目報考者,應先申請加科登記並取得該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始准予報考)。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持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之科別為限。
四、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如於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之科別為限。
五、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如於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科別為限。
六、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規定情事者。(如後附則所示)。
七、無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已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伍、報名方式及審查:
一、初試階段一律採網路報名,開放報名期間自101年6月26(星期二)日上午10時
起至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10時止,逾期不予受理。並請依指示詳細登錄各項資料,及上傳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jpg格式,1mb以下)後並列印網路繳費單。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二、初試報名費:初試報名費新臺幣830元整(手續費自行負擔),請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使用網路ATM轉帳,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號004),經由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取得個人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一個科別使用。繳費期限至101年7月2(星期一)日下午10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列印准考證日期:請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中午12時起至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16時止,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需要申請應考服務,但實際服
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五、錄取參加複試人員證件審查及繳費日期、時間、地點:
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止,於本校人事室辦理;複試報名費300元。
六、參加複試人員如經審核資格不符或於複試報名當日未完成複試報名手續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並就該科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七、複試人員證件審查應檢具之證件:(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相關報名表件由「報名系統」產製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整理後辦理審查作業:
(一)報名表。
(二)國民身份證。(身心障礙者另附身心障礙手冊)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四)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或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五)切結書:切結無報考消極資格及其他事項。
(六)委託書(複試委託報名者請加附)。
(七)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及聘書影本)。
(八)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九)簡歷表1份。
(十)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陸、甄試方式、地點、成績配分比例、複試範圍:
一、初試:
(一)時間: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請攜帶身份證及准考證提前20分至試場就位)。
(二)地點:試場位置、座次表於考試當天在本校行政大樓公告。
(三)甄選方式:各科以專業筆試方式辦理(考試時間90分鐘)。
(四)初試擇優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
(一)時間: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
(二)地點:試場位置、座次表於考試當天在本校行政大樓公告。
(三)甄選方式:採試教、口試、實作等方式辦理。
(四)複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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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數比率:
(一)初試:筆試(專業知能)30%。
(二)複試:1數學科、英文科、歷史科:試教(含專業口試)50%;一般口試20%。
2.資訊科:試教30%、實作40%
柒、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有相同以筆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總成績與其他人員相同時,列為最優先。
捌、成績通知方式:專函個别通知。
玖、初試錄取名單於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20時在本校公布欄、網站公告,請自行查閱。(不個別通知);初試成績同時公告,請由本校網站「教師甄選作業系統」→「成績查詢」進入查詢,書面成績通知書於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榜示後統一寄發。
拾、複試成績於101年7月10日(星期二) 下午20時公告,請由本校網站「教師甄選作業系統」→「成績查詢」進入查詢,書面成績通知書於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榜示後統一寄發。
拾壹、甄選合格人員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拾貳、擬予聘任及候用人員名單預定於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20時於本校公布欄、網站公布,並個別通知。
拾參、申請複查成績:
一、初試:應於101年7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前將申請書親送本校教務處(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試;應於101年7月11日上午9時至12時前將申請書親送本校教務處(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來函逕寄新竹縣竹北市中央路三號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電話03-5517330轉270或271洽詢。
拾肆、擬予聘任人員應依照通知報到期限內辦理報到,並附公立醫院出具之合格體檢表乙份。如逾期未報到或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者,不予聘任。
拾伍、擬予聘任人員如係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附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辦理報到,否則不予聘任。如逾期未報到應聘者,得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候用人員遞補。
拾陸、報名、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依新竹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甄選作業如有補充說明事項,亦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敬請留意。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附則:
一、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