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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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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馬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5/28



 



國立馬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教師科別及錄取名額:



(一)、正式教師:




科別




名      額




備                     註




正取




備取




輔導科




1




1-3




 




觀光事業科




1




1-3




(具餐飲管理科或家政科合格教師資格者尤佳)




(二)、代理教師:




科別




名      額




代    理    期    間




備     註




正取




備取




地理科




1




1-3




代理實缺,代理期限為 101年8月27



日至102年7月2日。




 




體育科




1




1-3




代理實缺,代理期限為 101年8月27



日至102年7月2日。




 




公民與社會科




1




1-3




代理實缺,代理期限為 101年8月27



日至102年7月2日。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甄選類科資料自101年5月28日起至考試結束止,公告於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二)本校公布欄。



 (三)本校網站(http://www.mksh.phc.edu.tw



 (四)教師選聘網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



請使用A4紙張列印)。



五、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



4 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電話:(06)9272342轉611、612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69號。



六、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如後附則所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歡迎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報名參加甄選,如成績優良者,列入評審參考。



八、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信報名不予              受理。



九、報名手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事先填妥):



  (一)填繳報名表1份。



  (二)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



  (四)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



  (五)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六)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另請檢附(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2)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3)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未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上開證件者,該國外學歷不予計分。



(七) 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證件)。



  (八) 填繳切結書。



  (九)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



  (十) 私章。



  (十一)報名費:初試新台幣陸佰元;經初試錄取參加複試者於複試當日另繳交參佰伍拾元報名費。



  (十二)自備填妥地址、姓名、左下角註明甄選類科並貼妥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



◎上列各項證件正本驗畢後即時發還,另請自備影印本(請以A4格式縮放)各1份,由本校留存。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初試:



筆試佔40﹪(各專業科目知識),擇優依缺額5倍錄取參與複試,錄取名單於甄選當日下午1時前公布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初試未通過者,得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向甄選委員會申請成績複查,逾時不予受理。甄選當日下午舉行複試。



    (二)複試:



        1.輔導科、地理科、體育科、公民與社會科﹕



         (1)試教佔40﹪【1.教學單元活動設計50%  2.教學演示50﹪】



       (2)口試佔20﹪。(含班級經營、教育理念實務及其他)



        2.觀光事業科﹕



         (1)試教佔40﹪【1.教學單元活動設計25%  2.實作25%  3.教學演示50﹪】



       (2)口試佔20﹪。(含班級經營、教育理念實務及其他)



          (3)實作﹕工具由考場提供;服裝請自備廚師服(含圍裙及帽子)、工作鞋。



十一、甄選時間:101年6月24日(星期日) 上午8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逾時取消資格。



十二、甄選地點: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69號本校。筆試、試教、口試之教室或場地,於舉辦甄選之當日由教務處公布之。(上開教室或場地,本校僅提供原有設備及器材)



十三、甄選科目及範圍:




科    別




試教(教案)版本




輔導科




育達出版社101年版本 生涯規劃




觀光事業科




1.餐旅概論Ⅰ、Ⅱ 龍騰文化2.餐旅服務Ⅰ、Ⅱ、Ⅲ、Ⅳ 龍騰文化  3.飲料與調酒Ⅰ、Ⅱ 文野出版社




地理科




龍騰出版社101年版本地理第1冊




體育科




謳馨出版社101年版本體育第1冊




公民與社會科




龍騰出版社101年版本公民與社會第1冊




 



十四、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筆試、口試之順序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十五、如有任一甄選方式之成績零分或總成績未達該科別錄取標準,經甄選委員會審議決議後,得予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十六、正、備取人員入選名單公告日期、地點:



正、備取人員入選名單預定於101年6月24日下午7時後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行通知。



十七、正式錄取名單,俟成績複查無訛後,預定於101年6月26日中午12時前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公告,並書面通知應考人。



十八、申請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請於101年6月25日8時至12時前,向本校提出申請(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另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6)9272342轉611洽詢。



十九、正式教師錄取人員應於7月20日下午5時前(代理教師為8月17日下午5時前)報到應聘;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報到同時檢附現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聘任。



二十、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或有第19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二十一、經錄取擬予聘任人員,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同意保留錄取資格人員應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申請聘任。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十二、本校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二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網站周知。



 



 



 



 



 



 



附則:教師法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

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

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附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