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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女童不適仍體測 國賠396萬

發表于: 2012/08/08




女童不適仍體測 國賠396萬


libertytimes-logo-jpg81x27_144916.jpg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8日 上午4:42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1歲王姓女童身體不適,雖告知體育老師,仍被要求進行體適能測驗,不料發生永久性神經傷害病症,高等法院認定體育老師和學校保健室人員均有過失,昨判桃園縣蘆竹鄉光明國小國賠王家396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學生造成永久性傷害



王姓女童目前已就讀國中,開庭時只能坐著輪椅出庭,她說:「現在只要天氣變冷,身體就會痛。」醫生也告訴她不能有太大壓力,否則可能發病。



高等法院昨判決後指出,王童須全天候專人看護,校方人員當初若細心一點,應就可以避免憾事發生。



體育老師等人涉過失



97年10月間,11歲王姓女童在上體育課前,先被同學推擠滑倒受傷,到保健室短暫休息,但未進行冰敷等處理。王童接著上體育課,陳姓體育老師指示進行體適能測驗,王童2度向老師反映保健室護士交代需「休息觀察」;陳姓體育老師仍執意要求兩位同學替王童進行以雙手下壓其膝蓋、下肢等體能測試。



忽然間,王童右膝蓋至小腿間發生劇烈疼痛,無法起身,送醫診斷出王童罹患「複雜性區域性疼痛症候群(簡稱CRPS)」的永久性傷害,無法完全治癒,王家請求國賠942萬。



校方:當時立即送醫



光明國小表示,當時陳姓體育老師考量施測動作為腰部動作,且僅施測一次,無加重傷害的可能性,如有不適可立即停止,也指示兩名學生在旁協助;另,在王童表示疼痛時立即送醫,並無過失,校方無國賠責任。



桃園地院審理時,也認為無法證明體育課相關測驗動作,和王童所受傷害及罹病有因果關係,故判王家敗訴。



案件上訴後,高院合議庭依醫院診斷結果,認定王童已反映身體不適,未獲得校方及時就醫,且她接受體能測試和造成傷害有因果關係;但也審酌王童上體育課前雖已受傷,仍去打躲避球,可能加重傷勢,也有過失,因此改判校方需就精神慰撫金、全日看護費、醫療費等國賠39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