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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一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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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根據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7年10月31日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7條第1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法條規定違憲,對於特殊教育的影響,您有何建議?

發表于: 2013/05/31


應隨著「身心障礙者回歸主流社會」之趨勢,讓視障者從小就到一般主流學校就讀,增加渠等與一般人的接觸機會,增進彼此認識。
1.為方便視障者就讀與學習,學校應重視視障特殊教育,培育視障教育師資。
2.在教育經費與資源外,可再依法申請獎助經費,充實無障礙軟硬體設施,利用高科技設計教材輔具,教導視障者利用點字、電腦、語音設施或其他輔具設備學習,則不但能增加視障者日常生活適應能力,也有助於人格及工作技能之培育。
3.建議學校多為視障學生開發設計各種合適視障者發揮潛能的專業訓練課程,以增加其就業選擇範圍及就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