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Mark Sun
大一下
阿摩第 4 期
60822枚
打氣
送VIP
+好友
◄ 返回列表
發帖
回覆
0
人
【高中】立院三讀 教師湮滅毒害證據可解聘
發表于: 2013/12/25
為減少校園毒品危害,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若偽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將可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兒少吸食毒品、濫用藥物人數逐年增加,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08年到2011年增加率高達118%,各級毒品對兒少身心造成的傷害,亟需各界重視。
為防治孩童從小染上毒癮,加強校園教師關注兒少毒品問題,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聘任後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薛凌受訪表示,期盼修法三讀通過後,可有效減少校園毒品危害。她說:『(原音)我們增訂這個條文是希望老師不要偽造、變造、湮滅一些毒品的證據,那如果讓人家查到的話,我們是希望他被解聘,教師資格就沒有了,重點就是希望有效減少校園毒害的情況。』
另外,修正條文也增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入訴訟時,其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訂定;若涉訴訟為教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此外,為強化適性教學,激發學習者創造性思考,院會也三讀通過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的義務,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提升教育品質。
大學系所評鑑 興國.稻江通過率僅2成
高教評鑑公布 興國多系未過關
教育部大學系所評鑑 6班未通過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