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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立院三讀 教師湮滅毒害證據可解聘

發表于: 2013/12/25


為減少校園毒品危害,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若偽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將可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兒少吸食毒品、濫用藥物人數逐年增加,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08年到2011年增加率高達118%,各級毒品對兒少身心造成的傷害,亟需各界重視。
為防治孩童從小染上毒癮,加強校園教師關注兒少毒品問題,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聘任後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的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薛凌受訪表示,期盼修法三讀通過後,可有效減少校園毒品危害。她說:『(原音)我們增訂這個條文是希望老師不要偽造、變造、湮滅一些毒品的證據,那如果讓人家查到的話,我們是希望他被解聘,教師資格就沒有了,重點就是希望有效減少校園毒害的情況。』
另外,修正條文也增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入訴訟時,其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訂定;若涉訴訟為教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此外,為強化適性教學,激發學習者創造性思考,院會也三讀通過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的義務,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提升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