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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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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4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二)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



二、甄選學科及名額:



 




編號




科  別




正 式 教 師




參加複試人    數




備   註




日間部




夜間部




1




數  學




1




 




8




 




2




計  概




 




1 




8




需兼任日間部行政職務




3




設  計




1




 




8




需兼任行政職務




4




輔  導




1




 




8




 




 


 



備註:教師依甄試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同類科本次甄選缺額時,依序遞補)



 



三、服務承諾:



所有教師進入本校後:



(一)應依學校行政調配之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搭配相關科目課程及擔任社團指導老師等。



(二)需具有運用電腦之基本能力,且配合推動學校行政電腦化與資訊融入教學。



(三)應認同本校設校理念,並配合實施全日上班制。



(四)不分日、夜間部、高職及綜高部,均須配合課程與教學需求,任教課程。



()均須接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四、報名日期及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5時30分止;101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止,下午13時30分至15時30分止。



五、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免附委託書)辦理報名手續。



六、報名地點: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5號)人事室。



    電話:27261118 轉501、500



七、報名資格: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情事之一者,及教師法第14條不得聘任各款情事之一者。



※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屬實文件及教育部認定具有中等學校該科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如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若報名時未發現,雖經聘用於查證屬實後,仍予解聘,當事人不得異議。



八、報名手續:



(一)填繳報名表、自述履歷表、聲明書、切結書(如附件)(請攜帶私章)。



(二)繳驗身分證、合格教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並繳交影印本(相關繳驗證件需為正式證書方可採計,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參。經歷計分部分繳驗: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歷年考績、聘書)。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100學年度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101年7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



(四)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繳交畢業證書中文翻譯本並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請繳交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式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六)繳報名費新台幣500元整。



(七)發給准考證後,即完成報名手續。



(八)報名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



九、甄選日期、時間、地點:



(一)初試: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18時30分。



(二)複試:101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7時40分,本校活動中心報到。



十、甄選方式:



(一)初試:



包含積分審查、筆試,但各科報名人數未達其參加複試人數者不辦理初試,直接參加複試。



1.積分審查:積分審計滿分為100分,佔初試成績20%,不列入複試成績,其計分標準如下



 (1)學歷: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60分)




學                歷




積   分




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者




60 分




研究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者




55 分




大學校院畢業具學士學位者




50 分




專科畢業具各該科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者




40 分




 (2)經歷:各項經歷計分累計為得分(滿分40分)




經                歷




積    分




公私立中等學校任教該科每滿1學期




4 分




註:年資計算包含100學年度第2學期,但不包括兼課年資。




 




 



2.筆試:筆試滿分為100分




考試科目暨命題範圍




科目




數   學、輔   導




計   概、設   計




命題範圍暨佔比




各科專業知能(100%)




各科專業知能(50%)



教育行政實務(50%)




考試日期




101年6月14日(星期四)




考試時間




90分鐘(18:30 ~ 20:00)




備註




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場,60分鐘後始得離場。




 



3.初試當日(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17時30分前公告考試地點,下午18時30分起進行初試。



4.成績計算:



  初試成績= 筆試成績×80%+ 積分審查成績×20%



初試成績排序錄取參加複試,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得予從缺。分數相同時,增列參加複試人數。



5.成績通知: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時以前公告網路查詢



6.複查成績:



   (1)申請複查應在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時30分至下午16時,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申請表,以書面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2)申請複查成績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相關甄選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7.放榜時間: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17時以前,於本校首頁(http://www.ssvs.tp.edu.tw)公告。



(二)複試:



1.複試項目:教學演示、口試及設計上機實作



(註:教學演示本校不提供筆電、單槍投影設備)。



(1) 教學演示:教學演示滿分為100分




編號




教學演示科目




命題範圍




備註




1




數    學




高中數學




 




2




計    概




高職計概




 




3




設    計




造形原理




 




4




輔    導




輔導專業知能




 




 



           (2)口試:口試滿分為100分



 



(3)設計上機實作:上機實作滿分為100分




考試科目




設  計




命題範圍




麥克筆表現技法



電腦繪圖實作




考試日期




101年6月23日(星期六)




考試時間




180分鐘(13:30 ~16 :30)




地點




綜合大樓4樓電腦教室




備註




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場,60分鐘後始得離場。




 



2.各科教學演示、口試:請於複試當日(101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7時40分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7時50分抽序號籤(7時50分前未報到者,以棄權論),8時10分起進行教學演示、口試。



3.成績計算



(1)設計科目:



複試成績=上機實作成績×30% 教學演示成績×40% 口試成績×30%。



 (2)其他科目:



(甲)辦理初試:



複試成績=筆試成績×20% 教學演示成績×50% 口試成績×30%。



(乙)未辦理初試:



複試成績=教學演示成績×60%+口試成績×40%。



 (3)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4)當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有同分情況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身心障礙人士。



   (乙)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丙)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4.成績通知: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12時以前公告網路查詢。



5.複查成績:



 (1)申請複查應在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至下午15時,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申請表,以書面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2)申請複查成績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告知相關甄選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6.放榜時間: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於本校首頁(http://www.ssvs.tp.edu.tw)公告。



十一、如甄選成績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或從缺。



十二、錄取之正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8日(星期四)9:00至11:00,攜帶調校同意書或無服務義務證明書、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以上證件可於7月4日(星期三)前補件完成,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及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三、申訴電話:27261118轉200,申訴信箱:rbchang@ssvs.tp.edu.tw,若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校教評會修正補充之,並陳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則: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當年度八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3、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4、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5、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6、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始得報名。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科目




 




准考證號碼




 




 



 


志願序




日間部正式




日間部代理




夜間部正式




夜間部代理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相片黏貼處




 



 


現職服務機關學校




 




身分證



字    號




 



 




 



 


通訊處




  連絡電話:(  )



                              手機號碼:



E-mail:




 



 




 



 






學   校  名  稱




日夜間部




系   科




組別




起迄年月




積分




 



 














 



 


 




 



 


大學




 




 




 




 




 




 




 




 




 



 


研究所




 




 




 




 




 




 




 




 




 



 


教師登記



(檢定)種類




              科




證書



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育



學分




修習學校




 




學分數




 




起迄年月




自  年  月  日(如為師範大學



至  年  月  日   畢業者免填)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迄年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迄年月




積分




 



 


























 



 


 




 




 




 




 




 




 




 




 




 




 




 




 




 



 


 




 




 




 




 




 




 




 




 




 




 




 




 



 


 




 




 




 




 




 




 




 




 




 




 




 




 



 


 




 




 




 




 




 




 




 




 




 




 




 




 



 


 




 




 




 




 




 




 




 




 




 




 




 




 



 


 




                              總計積分:




 



 


填表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繳驗教師合格證明文件暨學歷證件



(收取影印本)




編號造冊




填發准考證




備      註




 



 


          件




 




 




 




 



 


積分審查結果




 




 




 



 


筆試到考紀錄




(    ) 到考        (     )缺考




 




 



 


複選報到紀錄




(    ) 到考        (     )缺考




 




 



 

 

 

 

 

 

 

 

 

 

 

 

 

 

 

 

 

 

 

 

 

 

 

 

 

 

 

 

 

 

 

 

 

 

 

 

 

 

 

 

 


 




 


初審:          複審:          收費:           填發准考證: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自述履歷表



 



姓名:                  科別:                    .




項目




                              




所修相關學分




 




相關專業著作




 




學生輔導



(擔任認輔教師、導師或指導社團、選手等)




 




自行評估適合兼任之行政業務,或兼任行政經歷




 




我認為教育是




 




在教育經歷上



我最得意的事




 




在教育經歷上



我最難過的事




 




其 他



(各項檢定證照、測驗證書、及基本資訊素養證書)




 




備註:填寫內容資料不實者,責任自負。





 



聲    明    書



立聲明書人     參加貴校(臺北市立松山家商)所辦理之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已報到者應即離職,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如在聘期中發現者,並願無條件解聘及繳回已領之薪津(其已任教期間,由學校視法令依代理或代課教師薪津核實衡酌發給),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或繳交之證明文件者。



二、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三、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或經簽約回聘後,未前來應聘者。



四、未領有應聘科目合格教師證書到職後經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審查仍未能取得證書者。



五、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各款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人      自     大學(學院)     系(班)畢業(結)業,因尚未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願以切結方式參加 貴校教師甄選,並保證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如屆期無法取得並繳驗,願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資格。



此  致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貼照片



二吋半身



脫帽光面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甄選日期、時間、地點:



(一)初試:筆試,各科專業知能。



    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下午18時30分。下午17時30分前公告考試地點。



(二)複試:教學演示及口試



    101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7時40分前至本校活動中心報到。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學年度/次別




        學年度  /  第      次甄選




報考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科目




 




正式或代理




□正式□代理




准考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報考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事     項     及     內     容




複查事項




複查內容




處理情形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甄選簡章公告複查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二、參照典試法第23條規定,報考人應於成績公告後申請。惟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作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受理及會辦單位核章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