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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連坐法…賣場出售混米 應負連帶責任

發表于: 2013/10/21


作者: 記者侯俐安╱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10月21日 上午4:40

 

 
泉順山水米八月爆發「混米風波」,農委會調查糧商是否涉賺取暴利,發現賣場以極低的底價讓糧商流血承作促銷商品,恐也應負連帶責任。農委會在最新「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中特別增加「賣場連坐」條款,未來市售米標示、品質違規將一併公布銷售商店名稱,並開罰「始作俑者」。過去農糧署稽查市售米,僅公布不合格製造商,連坐條款勢必引發賣場反彈。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七日在立院承諾,兩周內追出進口米流向,要求業者明確標示米的產地,並建立進口米管理的流程,今天到期。
 
根據聯合報獨家追蹤發現,在這次賣出未據實標示混充米的連鎖賣場,七月第二檔超低價DM商品,將四公斤裝(CNS)三等米的促銷價下壓到一三九元,泉順公司以「山水佳長米」拿到訂單。
 
若將該賣場促銷價扣除通路固定毛利率及物流、包裝損耗等費用,每包米銷售收入為一一○點八九元,換算每公斤單價為廿七點七二元,不但低於每公斤卅至卅四元的政府公糧保價收購價,也低於泉順每公斤卅點七六元的進口越南米成本,即使泉順完全以越南米充數,還是不敷成本。
 
農糧署決定在新版糧管法修法草案,首度加入賣場連坐條款。農糧署長李蒼郎表示,自由市場不能禁止低價販售,過去抽查市售米僅公布及開罰製造商,但賣場訂定超低促銷價,應負社會責任。未來若標示、品質違反規定,將公布銷售點,若問題米是賣場自有品牌,直接向賣場開罰。
 
「糧商不可能傻到做賠本生意。」農經學者李武忠表示,量販店等通路破盤促銷為常見市場競爭手段,糧商為行銷品牌不惜犧牲當期毛利,同一品牌米也會賣到不同商家,追求的是整年度的營業額。
 
台大農經系教授、消基會祕書長雷立芬說,量販店慣有的行銷手法不光包裝米,量販店訂出超低進貨底價,沒有強迫糧商一定要賣,泉順為搶市而違法不能免責。
 
但她說,白米價格有公糧收購當指標,糧商交出極低價包裝米,背後有什麼問題,「量販店也許不那麼精準知道」,卻抱著「你敢進、我就敢用」的心態,再加上「通路為王」,也是剝削供應。
 
【記者林宛諭、張裕珍╱連線報導】針對賣場要求糧商配合低價促銷,若因此發生促銷商品出問題,賣場將被連坐處罰,中興米行銷企劃經理顏志原表示,還不知有此草案,無法發表看法。他說,針對政府訂定法規,一定全力配合,但還沒看到法案內容,不便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