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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行政法]要Google設退費機制 台北市府敗訴

發表于: 2012/12/28



 

要Google設退費機制 台北市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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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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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的行動付費軟體未提供解約退費機制,違反消保法,限期修改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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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的行動付費軟體未提供解約退費機制,違反消保法,限期修改服務條款;Google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企業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無權要求,判決市府敗訴。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北市府法務局長蔡立文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將使業者未來在網路上公布的定型化條款,僅能由民眾個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且會更浪費司法資源,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提上訴。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消費者自Google經營的Android Market網站付費下載電腦軟體,屬消保法規定的「郵購買賣」交易類型;依據消保法,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在七日內,不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就可退回商品,直接解除買賣契約。

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愈來愈多消費者付費購買軟體。但台北市政府發現蘋果和Google兩家公司銷售網站的服務條款,未提供消費者解約退費機制,去年六月發函要求這兩家公司修正定型化契約,提供消費者七天無條件退費權利。

蘋果公司後來同意修正定型化契約,但Google未改善,遭市府重罰一百萬元。Google認為沒必要修改服務條款,打官司翻案;至於罰款,Google也提起行政訴訟,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案審理。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台北市政府卻發函給Google,要求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於法不符。

而且,「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僅規範企業訂立郵購買賣契約時,須告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七日內,可退回商品並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包括要求企業者設置解約退費機制及要求企業修改契約條款。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發函要求Google在十五天內修改服務條款,已逾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範圍。

法官表示,無論Google的網站是否提供解約機制,消費者都可直接依消保法主張契約解除權,不須主管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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