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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第三人效力處分

發表于: 2013/04/12


一、第三人授益處分 Ex.壹咖啡(申請人)若對駁回商標申請之訴願為勝訴,星巴克(第三人)得逕依行訴4Ⅲ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一)程序法上實益:處分所及之第三人通常具有程序上當事人或利益關係人之資格→陳述意見、閱覽卷宗、送達、救濟期間益從告知起算 (二)訴訟法上實益:主張權利受損之第三人雖非處分相對人,仍得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訟 行訴§4Ⅲ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第三人負擔處分 救濟法上之意義 (一)鄰人訴訟:建築法、環保法 *72判1367房屋起造人申請建照,惟其施工方法違反安全衛生之規定,主管機關竟發給執照,法律上承認與本案權利義務無直接關係之第三人(鄰人),得提起行政救濟。 (二)競爭訴訟:市場競爭,此長彼消。 67判119公車路線訴訟